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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贯彻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司法责任体系,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三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引要求,在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29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三量”生态
环境司法修复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贯彻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部署要求,健全以生态环境修复为导向的司法责任承担方式,在总结全省法院特别是漳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创新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指引。
“三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以下简称“三量”修复机制)是福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创新举措,对于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具有现实意义。各级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推行“三量”修复机制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具体实践,为更高起点建设生态强省谱写美丽中国福建篇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三量”修复机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责令或引导修复责任主体,采取人工修复措施,在明确修复责任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特定生态环境系统内各类积极、消极要素再平衡这个根本目标,以科学选择增量、减量、变量三种修复模式为核心,通过适用具体修复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恢复或弥补受损生态环境功能的司法实践活动。
第二条【工作目标】 人民法院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时,应基于具有相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职责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专业机构或技术专家的评估,全面考虑区域生态环境实际,科学适用“三量”修复模式,推动人工修复与自然恢复相结合,将恢复性司法与社会化综合治理贯穿始终,在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同时,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第三条【主要原则】 人民法院开展“三量”修复工作,应坚持损害担责、科学修复、因地制宜、动态监管、系统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福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
第二章 修复模式
第五条【责任类型】 根据修复对象和技术的不同,“三量”修复机制责任类型分为直接修复和替代修复。
直接修复为首选方式,当直接修复在技术不可行、经济成本显著过高或可能造成重大二次生态环境损害时,可选择替代修复。
第六条【修复模式选择】 在确定修复责任类型后,应基于对生态环境基线、损害程度及修复成本、技术、效果等科学评估,选择适用增量修复、减量修复、变量修复模式。
第七条【增量修复】 增量修复是指通过直接补充或增加特定生态环境系统中的积极要素,从而实现修复(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平衡的修复模式。
增量修复模式主要适用于林业、渔业、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资源遭受破坏的情形。
第八条【减量修复】 减量修复是指通过直接消除或减少特定生态环境系统中的消极要素,从而实现修复(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平衡的修复模式。
减量修复模式主要适用于大气、水、土壤、海洋等遭受污染等情形。
第九条【变量修复】 变量修复是指通过间接改变(含间接增加、减少)特定生态环境系统中的相关(含积极、消极)要素,达到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修复(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目标的修复模式。
变量修复模式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受损过于严重,直接增量或减量修复技术难度过大或成本过高,需实施跨区域、跨要素生态补偿平衡等情形。
第十条【修复模式适用】 “三量”修复模式的选择适用,应坚持增量、减量修复模式优先,变量修复模式为补充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及需求,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修复模式组合适用。
第三章 修复实施
第十一条【修复方式】 在确定修复模式后,应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择修复模式所对应的具体修复方式。
增量修复对应的修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壤改良、回填保护等;
减量修复对应的修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节能减排、物理清除、化学中和、生物降解、植物富集等;
变量修复对应的修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碳汇认购、技改抵扣、栖息地恢复、有害物种防治、劳役代偿、生态保险等。
人民法院应与职能部门、专业机构、技术专家等密切配合,科学认定修复方式所属修复模式类型,不断丰富创新具体修复方式,并可根据实践需求科学组合适用。
第十二条【修复方案编制】 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技术专家完成。修复方案应基于现场调查、勘察监测、风险预估,明确具体修复方式、步骤、时限、成本及预期目标。
人民法院需将修复方案提交职能部门、专业机构或技术专家等第三方评估其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社会接受度及长远生态效益,并在方案正式投入使用前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修复实施】 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实施方式分为自行修复和委托修复。
自行修复是指由修复责任主体自行组织实施修复。修复责任主体应具备修复能力,并经职能部门、专业机构或技术专家评估通过。
委托修复是指由修复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修复。受托方需具备相应资质或修复经验并经职能部门、专业机构或技术专家评估通过。
第十四条【过程监管】 人民法院应关注修复执行过程,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监督人制度,加强修复过程性监管,与职能部门共同督促修复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修复义务。
修复责任主体对修复义务拒不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及时移送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评估验收】 修复责任主体在全面履行修复义务后,应主动申请检查验收。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月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并邀请专业机构或技术专家,联合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时应通知修复责任主体及相关权益主体到场,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认定修复工作结束;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修复责任主体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四章 配套保障
第十六条【修复标准库】 省法院联合职能部门、专业机构、技术专家等建立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标准库,结合涉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实践,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立足本省实际,逐步制定全省统一的“三量”修复量化指标、操作规范和验收标准。
第十七条【修复专家库】 省法院在已有生态技术调查官、咨询专家名单基础上,建立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专家库。人民法院可从库中聘请专家直接参与修复模式确定、修复方案制定、修复方式选择、修复效果监督全过程,确保“三量”修复科学化、专业化。
第十八条【修复方式库】 省法院结合涉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实践,在“三量”修复模式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归纳各模式下行之有效的多元化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具体方式,建立并不断完善类型化、场景化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方式库。
第十九条【修复案例库】 省法院系统化收集、整理全省法院适用“三量”修复机制的典型案例,建立并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案例库,为开展“三量”修复案例质量评查、完善类案检索、发挥典型案例指导示范作用等提供支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参照适用】 鼓励、支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生态环境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参照本指引,引导相关主体开展“三量”修复。参照适用情况可作为评价相关主体悔罪意愿和表现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 本指引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