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8 11:07:0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老年人

合法权益的通知

闽高法〔2016〕25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关于老龄工作政策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强调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坚持涉老案件审判“三优先”原则,切实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案件。有条件的法院还应设立涉老案件专门绿色通道,从诉前、立案、审理到执行无障碍地及时、高效、优先处理涉老纠纷案件,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涉及老年人权益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起诉到法院的涉老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优先立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要认真做好释明工作,指引救济途径。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的,能当场补充的,应当予以诉讼指导补齐材料,需要退回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坚持司法便民、利民和为民工作原则,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针对一些老年人行动不便、表达不清等情况,积极有效地开展涉老案件预约立案、上门立案,方便老年人参与诉讼。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涉老民事权益案件的审判工作。要妥善处理涉老纠纷家事审判案件。对涉及老年人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扶养或者房产、财产等纠纷的案件,要坚持“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方针,多做调解、释明和疏导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谐安定。对涉及老年人的劳动、退休、抚恤、养老、医疗、社保等纠纷案件,充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及社会调解组织有效对接协调、多元化解,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涉老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针对老年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诈骗、抢夺、侵占等侵犯老年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种犯罪活动,依法惩治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注重涉老案件的司法人权保障问题,要认真把握老年人犯罪量刑适度从宽的精神,准确定罪量刑。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涉老案件的执行工作。要牢固树立涉老案件执行优先理念,对老年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优先执行,特别是赡养、扶养、薪酬等涉民生案件,要及时、全面采取措施,尽快执行到位。情况紧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老年人为被执行一方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的妥善安置、处置工作。

六、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加大涉老案件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积极引导和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并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司法救助。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特此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