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建立人民法院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5 11:04:0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关于建立人民法院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闽高法〔2016〕15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和省“两办”制定下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召开座谈会,要求在全省各级法院和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间建立诉调对接关系,及时高效化解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员间、会员和职工间、会员和非会员企业间的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积极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大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省各级法院和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应尽快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组长、副组长、成员、日常联络办事机构、联络员等,并建立联络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保持信息联络通畅,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全省各级法院在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设立巡回法庭、调解工作室、法官工作室,便于法官开展巡回审判、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工作。

3.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要发挥自身优势,动员各方力量,尽快推动成立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员队伍,对涉及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员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开展行业调解,或接受法院委派、委托开展调解。对会员间的纠纷,纠纷各方均可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对会员与非会员间的纠纷,经征得非会员方的同意后,法院也可以委托该调解委员会调解;对于企业会员与职工间劳动争议等纠纷,可由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总工会分别派出调解员协助法官开展调解工作。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诉讼前调解不成的,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可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4.全省各级法院和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可以参考省法院与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的诉调衔接意见,建立相应的诉调对接机制,同时完善涵盖开庭、调解、法官授课、咨询服务、法治宣传等内容的工作机制,促进法院和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之间诉调对接规范有序持续发展。全省各级法院要尽快成立专门合议庭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该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回法庭开庭,通过个案审判,发现共性问题、趋势性问题、预警性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供企业参考。

5.通过边实践边完善,适时对全省各级法院和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之间的诉调对接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提升,视条件成熟后形成规范性制度意见,努力打造具有福建特色新的诉调对接司法品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