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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源头活水,是驱动创新的不竭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抑制市场竞争活力,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制止。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最高法院去年亦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福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严惩各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次白皮书总结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近三年来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从司法工作视角,梳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中呈现的市场乱象,有针对性地提出助力构建公平稳定可预期市场秩序的建议,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激发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情况
(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全省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4389件,同比增长16.33%;结案23198件,同比增长26.57%,结案率95.12%。知识产权纠纷基本情况如下:
一是案件类型以商标权和著作权为主。2022年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507件,其中,商标权纠纷占比48.40%,著作权纠纷占比34.82%。此外,专利权纠纷占比11.43%,其他纠纷占比5.35%。
图1:2022年福建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二是主要集中在福厦泉三地。福州、厦门、泉州三地经济较为发达,且设有知识产权法庭,案件数量主要集中在三个地区。在其余未设知识产权法庭的地区中,莆田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最多。
图2:2020-2022年福建各地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单位:件)
三是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强。2022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案一审案件平均判赔金额为93853.97元,相较往年明显提升。其中,判赔金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占比超90%, 判赔金额1000万元以上案件数较少,占比0.26%。

图3:2022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案件判赔金额分布情况
四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数逐年递增。2020年至2022年,全省审结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别为275件、287件、345件,占三年来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结数的1.85%。主要案件类型为侵害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

图4:2020-2022年全省审结涉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由分布情况
(二)全省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要举措
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紧扣福建特色优势产业,找准司法切入点,精准服务保障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强科技创新领域保护,出台技术密集型行业重点企业保护意见。加强种业科技成果保护,出台促进种业振兴12条措施,召开闽东北种业保护联席会议,三明中院创建“平台 巡回专庭 服务点”保障机制,促进种业振兴和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茶产业等地理标志保护,发布“保护茶产业知识产权倡议书”,设立“三茶法治驿站”,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省法院在“9·8”投洽会茶叶高峰论坛作司法保护经验交流。加强优秀传统文化保护,设立海丝史迹保护巡回法庭及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展馆。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妥善审结“古田小红军”系列维权案,推动福建红色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是深耕细作改革创新,切实增强保护效能。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出台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工作规则,建立省级技术调查人才库和人才共享机制。全省法院共聘请技术调查官55人、专家陪审员18人、技术咨询专家60人,为技术事实查明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省法院与省知识产权局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积极推广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体系,入选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典型经验。全省共建立司法协同中心9个、司法保护站30个。泉州晋江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侵害商标权案由全流程要素式审判试点法院,让庭审“轻装上阵”,判决“一目了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减少9天。
三是多元化解涉外争议,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探索涉外纠纷高效解决新机制,努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福建优选地。省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建立国际合作关系,签署《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制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诉调对接的工作办法》,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提供新路径和新平台。福州中院在审理IPCOM公司与苹果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纠纷案中,探索涉外送达方式,促成国外当事人达成全球和解。厦门思明法院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共同设立“海丝中央法务区知识产权专业调解室”,有效拓宽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途径。
二、不正当竞争纠纷审判工作情况
(一)全省不正当竞争纠纷审判基本情况
1.案件受理数逐年递增。2020年至2022年,全省受理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分别为139件、308件、330件,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2.案件集中在沿海地区。厦门、泉州、福州、莆田四地纠纷总数占比接近九成,其中厦门增长明显。
3.案件类型以仿冒纠纷为主。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包括仿冒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商业诋毁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等,2020年至2022年受理仿冒纠纷390件,占比过半。
4.涉诉领域与民生密切相关。案件主要涉及商贸零售、食品餐饮、鞋服纺织、信息网络等与民生关系较为密切的领域。
5.商业秘密纠纷审判情况。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人民法院更加重视与科技创新联系密切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2020年至2022年,全省法院判决侵害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10件,判处罪犯14人。一审审结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55件,其中涉及经营性商业秘密42件,涉及技术性商业秘密纠纷24件,同
时涉及经营性商业秘密和技术性商业秘密11件。民事案件中主张侵害商业秘密胜诉占比48.15%。

图5:2020-2022年全省受理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数地区分布(单位:件)
(二)不正当竞争纠纷审判主要举措
一是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知名企业商誉、商品声誉保护,打造营商环境司法保护优选地。妥善审结吉尼斯公司与纪录大全公司、誉海公司与兴茂公司、厦门优讯公司和天津优讯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件,依法惩治模仿抄袭竞争对手、虚假宣传、攀附他人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关键核心技术保护,出台技术密集型行业重点企业保护意见,综合采用保密令、保密承诺书、证据交换人员限制和及时销毁秘密载体等保密措施,实施证据保密,防止技术类案件诉讼“二次”泄密,保障权利人依法维权。优化审判流程,探索先行判决、示范性判决等审理模式,完善全流程在线诉讼机制,破解审理周期长的难题。厦门中院探索“现场勘验 巡回审判”“书状先行 巡回审判”机制,技术类案件庭审时长缩短约50%,有效提升审判质效。
2.探索协同保护,推动竞争行为综合治理。凝聚多方协作合力,积极探索建立“行政 司法 X”工作机制。平潭法院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三同步”工作指引,在行政处罚作出前,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机构就侵权赔偿数额、停止侵权等民事纠纷同步组织调解,指引审结涉台企业味全公司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系列案件,实现高效便捷低成本维权。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省法院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作机制。深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跨区域远程诉讼平台建设,与省知识产权局合力开通“知创中国”线上平台,推动线上快速解纷模式。加强法治宣传,精心组织“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公开发布知识产权司法状况、典型案例,公开庭审观摩,常态化开展司法“六进”,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氛围。漳浦法院在厦门大学开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元宇宙模拟法庭竞赛,取得良好司法宣传效果。
3. 紧盯公正与效率,积极回应司法需求。完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推行专业法官会议、发改案件分析研讨、发布典型案例和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加强审判指导,针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损害赔偿额自由裁量空间大、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出台损害赔偿疑难问题的解答、商业秘密诉讼指南,做好类案裁判的协调指导工作。重视典型案例示范,2020年以来,共发布16件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促进类案同判,确保裁判的正当性和公平性。依法审结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不正当竞争不以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相同的经营范围为前提,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年度50大典型案件。
三、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裁判中相关问题
(一)从侵权行为的类型来看
1.混淆行为方面。混淆行为涉讼领域广泛,包括鞋服、餐饮、食品、网络域名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方方面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攀附他人商品,使消费者误认为经营者与他人存在某种联系或者商业合作关系,利用他人的经营成果牟利。具体表现为:一是侵权手段翻新。部分侵权人在境外注册与国内知名品牌相近的企业字号,而后以该字号在国内参与生产经营,使人误以为是知名品牌或与之产生联系。二是抢注行为多发。部分经营者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品装潢、字号或其他标识恶意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或进行著作权登记,导致发生权利冲突纠纷。三是引流攀附行为频现。网店经营者擅自使用与知名企业字号、商标、地理标志等相近的名称开设网店,意图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联系。四是个体工商户成重灾区。侵权领域在销售水果、五金、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等行业,被同行业内不同品牌权利人连续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除商品本身,店铺招牌也是侵权高发之处,部分经营者未规范使用其自身商标,或是商标授权到期后未及时拆除店招,导致侵权纠纷发生。
2.虚假宣传方面。一是刷单炒信现象普遍。对于网购来说,销量和信用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网店经营者安排“刷手”进行虚假交易,伪造信用指数,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个别网络平台上,经营者甚至可以直接购买交易数量。二是虚构体验宣传增多。网店经营者通过虚假交易,虚构对产品外观、品质、效果、销量的评价,或将他人商品图片作为评论图片,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聘请专业写手撰写购物使用分享笔记发布在各类社交平台。
3.侵犯商业秘密方面。近三年有58.33%的案件权利人的主张未得到支持。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员工泄密占87.50%,其中离职员工泄密占85.71%,在职员工泄密占14.29%。胜诉率不高主要由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认知欠缺,其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比如,主张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还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交易习惯、客户独特需求、特定需求等独特内容,仅有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意向等一般均可获得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企业若未采取保密措施,也将被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
4.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商业诋毁行为。主要表现为侵权人通过社交平台发布未经证实消息、虚假消息,意图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目的。如将他人正在接受刑事调查宣传为确认存在违法行为。侵权人邀请网络水军伪造他人商品使用差评体验,如在多个社交平台针对同一商家发布诋毁商誉视频。在制作产品宣传时使用他人商品作对比,误导消费者,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腾讯公司与固乔公司案中,固乔公司利用技术手段破坏或绕开腾讯公司设置的技术措施对视频文件进行下载修改。三是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为获取交易机会向相对方工作人员支付佣金并未如实入账。
(二)从参与的主体来看
1.小微企业:一是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未审核货物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存在销售侵权商品但不自知的情形。二是举证能力弱。未保留进货商家的销售凭证、主体资格等材料,抗辩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或主张存在陷阱取证情形时缺乏证据证明;三是应诉态度消极。部分经营者涉诉后会采取注销、变更法定代表人、拒绝接收诉讼材料等应对措施,不愿积极解决纠纷。有的经营者经营登记主体和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以此规避监管。四是经营行为不规范。部分小微企业对财务收支及商品入出库没有规范记录,在诉讼中涉及侵权获利计算时,无法提供相关账目供核对。
2.电商平台:一是对网店经营者资质审核不力。部分电商平台为抢占市场,在经营者准入环节把关不严,尤其是对涉及生命健康产品或服务的准入门槛过低,给消费者生命健康带来潜在威胁。二是对平台内不合理经营行为缺乏规制。对不合理修改销售金额未有规制,如商品交易数量100件,仅收取1件商品金额,助长平台内经营者刷单炒信行为,个别电商平台甚至直接销售交易数据。三是部分电商平台经营不规范。对网店经营者身份变更、退出等环节未及时更新,给案件的送达、审理等方面增加难度,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四是网店经营者排名制度不合理。以好评、销量等作为排名的主要依据,诚信度、资质等体现不足。
3.其他经营者:一是企业发展缺乏规划。部分在本地区已经积累一定商誉、规模的企业,因创立时使用明知与其他地区有一定影响力字号相近的企业名称,被法院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更改企业字号,导致企业多年经营投入的价值贬损,影响后续发展。二是权利人维权目的有所异化。权利人诉讼目的从单纯维权向诉讼营利、商业竞争等其他目的转变。部分权利人委托律师铺网式取证、批量维权,针对同一厂商的生产行为,以不同销售商为连接点提起系列诉讼,存在重复主张权利的嫌疑,亦浪费司法资源。三是“恶意陷阱”取证仍然存在。一些被诉侵权个体工商户反映,侵权商品系供货商主动上门,免费提供店铺销售。权利人委托公证取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个体工商户未能提供供货商联系方式,无法证明货物来源,亦无法证实存在侵权陷阱。
(三)从协同部门来看
1.民事、行政、刑事衔接机制有待完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权利人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可给予行政处罚,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涉及各部门沟通不够密切,信息共享机制尚未落地落实,权利保护存在短板。
2.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管的方式不够丰富。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不断萌发,需要新技术进行监管。监督部门利用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与网络平台协作治理方面工作还可进一步深化。
四、针对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针对经营者的建议:1.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和创造社会价值,增强创新意识,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2.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设立企业、注册商标时,应注重独创性,不攀附他人字号、品牌,避免与他人在先使用字号、品牌相近。3.注重交易资料的保管,包括交易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经营账册的保存等。4.审查交易商品知识产权权属,拒绝销售不明来源商品,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落入知识产权侵权陷阱。5.更加注重商业秘密“事前预防”而非“事后处置”。加强在职员工的保密培训,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或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离职员工应当在离职前查清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离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离职后定期回访,关注就业动向;采取保密措施,制定科学明晰的保密规章制度。
(二)针对消费者的建议:1.更加审慎参考网购商品的销售数额、商品评价、店铺信用等级等信息,尽量选择有品牌信誉直营商铺。2.购买商品时注重商品商标、字号、装潢外观的审查,与拟购买产品的商标、字号、装潢外观是否完全一致,避免购买仿冒产品。3.发现仿冒、虚假宣传等产品,可以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亦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针对电商平台的建议:1.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1)网店命名时不得包含侵害他人商标、字号的字样,对以包含一定知名度商标、字号命名的店名,应当要求出示授权证明。(2)严格管理交易数据信息,禁止网店经营者以明显不合理幅度修改销量、交易金额,加大对网店经营者恶意修改交易数据的惩戒。(3)将用户购买评价权限与物流信息等相联系,将有物流信息评论与未有物流信息评论区别显示,减少虚假宣传评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准确的消费信息。2.优化排名制度,不再把好评、销量等作为排名的主要依据,而是把诚信度、资质等作为更重要的参考指标。3.建立重点监管名单,对销量与评论数明显不匹配、存在刷单炒信行为、存在虚假宣传或攀附他人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给予平台惩戒。
(四)针对监管部门的建议:1.探索与网络平台协同治理工作模式。明确平台监管职责,探索政府与平台共同治理的模式,借用技术手段巡查,对发现刷量、刷评等行为及时制止,将受过处罚的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民行衔接。共同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将侵害商业秘密单位或个人的侵权行为纳入征信系统,加大惩戒力度。3.完善企业登记信息。企业注册及变更登记时,应要求企业明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照确认地址向企业寄送材料未能送达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4.加强风险提示。企业注册登记时,由注册登记机关向登记人发送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提示,提醒企业合法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避免落入知识产权侵权陷阱。
五、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一是立足服务大局,努力以高质量司法助推高质量发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能。用法治的方法保护创新是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职责使命。要强化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文化消费、民生保障等领域的公平竞争审查,保护竞争者利益,改善消费者福利。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创新保护,激励“专精特新”企业敢于加大研发投入,慎重对待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依法规制滥用权利妨碍创新的不法行为,增强各类主体创新创造的信心,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要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聚魂,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挑起司法护航创新发展的大旗,为福建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加坚实的司法力量。
二是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积极回应时代需求,紧盯“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主题,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有效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更加注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排除举证妨碍等制度,加大依职权和依申请调查取证力度,切实减轻权利人证明负担,对有关妨害诉讼行为和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制裁。更加注重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加大依职权调查和现场勘查力度,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程序网络开庭调查案件事实,减少当事人举证和诉讼成本,加大对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支持力度。更加注重惩治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维护创新企业市场交易安全和创新人才正当就业、创业权益。更加注重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对恶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大赔偿力度。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推进完善大保护格局。坚持多元化、专业化、一体化发展目标,推广建设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心,加强与协同单位的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健全知识产权“一站式”全链条保护机制。继续完善诉调一体化云平台,邀请知识产权纠纷特邀调解员线上调解,高效化解纠纷。继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作,推动涉外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落地落实,以涉外纠纷化解优选地助力打造投资优选地。
四是深化改革创新,切实增强司法保护效能。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和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全省管辖布局。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信息化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山区沿海法院的干部选任交流,重视培养符合“三合一”审判要求的复合型人才,锻造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熟悉知识产权、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省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