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 (2022.6-2023.5)

发布时间:2023-06-06 11:19:14

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和实践地。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战略部署,亲自推动实施生态省建设战略,亲自组织和推动了莆田木兰溪治理、龙岩长汀水土流失治理等一系列重大创新实践,亲自为福建擘画了生态省建设蓝图,为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最为坚实的基础。福建法院始终珍视这一重大而独特优势,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推进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抓手,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为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提供全面司法保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积极服务大局,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全省法院聚焦森林和海洋等碳库资源的司法保护工作,着力服务保障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省法院与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首创统一的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标准及自愿赔偿机制,被《福建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院领导的批示肯定,并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漳州中院在全国首创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在辖区5个基层法院设立蓝碳司法保护示范点,入选2022年全省十大法治事件,并受到省委副书记罗东川批示肯定。连江法院出台《在刑事案件中开展司法修复海洋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方案》,全国首创在盗采海砂案件中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海洋生态修复。秀屿法院与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海洋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推动建立三湾海域生态环境资源赔偿修复司法协作机制。同安法院设立全国首个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引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自愿认购“绿碳”“蓝碳”等生态价值产品并交付到“厦门市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顺昌法院审理的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企业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以及新罗法院审理的陈某华滥伐林木案等两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聚焦重点领域,打击涉砂犯罪。非法盗采海砂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污染海洋生态环境,还严重危及海上安全生产。全省法院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海域非法采砂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海砂整治专项行动。省法院认真落实与省检察院、福建海警局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海上刑事执法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形成服务保障打击、整治盗采海砂专项行动“绿色矩阵”。福州法院严厉打击盗采海砂犯罪,形成《关于打击盗采海砂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林宝金予以批示肯定。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盗采海砂类刑事案件79件,对201人课以刑责,追缴违法所得1.28亿余元,有力打击了盗采海砂行为。针对我省涉海砂海上行政执法存在的痛点、堵点问题,主动提出针对性建议意见,撰写《关于完善涉海砂海上行政执法的四点建议》一文,刊载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专报》。连江法院审理的王某章、康某川等非法采砂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推进联动协作,汇聚守护合力。全省法院落实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原则,结合省内重点生态区域,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协作以及跨部门联动。省法院与省林长办联合下发《关于设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驻省林长办公室法官联络室的意见》,实现法院派驻林长办法官联络机构在福建全省范围实现“全覆盖”,全省三级法院在各地林长办设立派驻机构共93个,有力推动福建林长制从“全面覆盖”向“全面见效”转变,助力林业改革发展再出发。召开闽赣“2 2 5”法院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司法保护协作工作座谈会,南平中院与上饶中院签订《南平中院、上饶中院关于推进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框架意见》,成立武夷山国家公园协同发展保护发展区生态司法协作领导小组,建立更加完备、更加便捷、更加有效的国家公园司法协作发展机制。泉州法院将生态司法服务保障金门供水工程顺利建设运行作为重点工作部署推动,制定出台《关于规范涉金门供水案件办理等工作的指引》,与当地河长办共同推进金门供水“司法护源”行动和“清源法屏”保障机制建设,确保让金门乡亲喝上清洁水、安全水、生态水。龙岩中院与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8家单位共建生态修复司法协同中心,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技术与生态司法协同创新,打造“技审研”协作新格局。尤溪法院、大田法院、德化法院签订《闽湖流域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构建起“两地三县”跨区域司法协作桥梁,协同推进闽湖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着力创新机制,提升审判质效。全省法院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方式,回应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态环境审判的需求。省法院制定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在总结吸收漳州法院全国首创的生态技术调查官机制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从选任、管理、履职等方面对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管制度予以优化,指导福州中院、漳州中院牵头建立闽东北、闽西南两个协同发展区技术调查官库,创新性引入技术专家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流程参与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在全省生态环境审判中全面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泉州中院出台《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预警机制的意见》,通过向辖区内各重点排污单位发布污染环境司法预警书,实现生态司法保护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警”的转变。宁德中院举行“古田翠屏湖区域生态环境污染保险”续保签约仪式,古田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签署《闽江流域古田段翠屏湖区域生态环境污染保险协议》,进一步推动“生态司法 保险”修复机制落地实质性运行。三明中院深化“生态保护与绿色金融司法协同研究推进中心”建设,以全新异步庭审模式推进绿色金融案件审判管理,促进绿色金融审判工作提质增效。新罗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引导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矿业企业根据企业合规方案完成合规整改、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根据该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引导其合法经营,促使涉案企业重焕经营活力。

深入调查研究,加快成果转化。福建法院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生态环境审判中的难题入手开展调研,不断提升解难题、促发展的能力。省法院与平潭法院共同组建调研团队,完成全省法院重大调研课题《海岛生态环境司法联动机制的探索与构建研究》,平潭法院与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联合发布《海岛生态司法保护蓝皮书》,以扎实调研成果助力我省海岛生态司法保护工作。三明中院在全方位调研三明中国稻种基地建设司法需求的基础上,出台关于《关于司法护航杂交水稻制种业良性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种业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种业振兴的十二条措施》,首创“1 4 N”司法服务体系,以点带面构建种业司法服务网络,受到福建省委副书记罗东川批示肯定。积极培树典型案例,提升福建生态审判案例影响力,同安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某炎非法收购、出售大白鲨牙齿案,及被告人沈某发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红珊瑚制品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三明中院、福建高院审理的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诉奥斯卡·凡·奥沃雷姆等物权保护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龙岩中院《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在刑事追责中思考与探索》、浦城法院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分别获评2022年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优秀业务成果一等奖及三等奖。  

二、2018年-2022年全省法院生态环境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202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生态环境一审诉讼案件案件11135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706件、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7件),审结各类生态环境一审诉讼案件11171件(其中公益诉讼案件666件、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6件)。从受理一审诉讼案件类型上看,刑事案件4773件、占比42.86%,民事案件2121件、占比19.05%,行政案件4241件、占比38.09%,全省五年来受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最大、行政案件占比次之、民事案件占比较最少;从各年度受理一审诉讼案件数量来看,2018-2022年受理数分别为2874件、2733件、2267件、1406件、1855件。另,2018年-2022年期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生态环境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案件12397件,审结12386件。


(一)生态环境诉讼案件类型分布情况

刑事案件案由分布情况。全省法院受理的4773件一审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滥伐林木案件1209件、非法采矿案件788件、盗伐林木案件523件、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516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471件、非法狩猎案件450件、污染环境案件302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77件、其他案件337件。

民事案件案由分布情况。全省法院受理的2121件一审生态环境民事案件中,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940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527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225件、海域使用权纠纷案件134件、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30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74件、矿权纠纷案件55件、其他案件36件。

行政案件领域分布情况。全省法院受理的4241件一审生态环境行政案件中,土地资源类案件2924件、林业资源类案件430件、环保类案件270件、渔业案件98件、其他案件519件。

(二)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因各地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存在差异,全省各地市法院辖区受理的生态环境案件数量、类型具有各自显著的地域特征。从各地域五年来一审受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数量来看,案件量占比超过10%的地区为南平、漳州、龙岩、三明,四地区占比分别为17.7%、17%、12.8%、11.9%。

从各地域一审受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类型(受理数量前三)来看,福州地区(含平潭)为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厦门地区为渔业承包合同纠纷,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漳州地区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滥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泉州地区为滥伐林木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污染环境罪;三明地区为林业承包合同纠,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莆田地区为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南平地区为滥伐林木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盗伐林木罪;龙岩地区为滥伐林木罪,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盗伐林木罪;宁德地区为滥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狩猎罪。

(三)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审判态势分析

一是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生态环境诉讼案件由2018年的2874件下降到2022年的1855件,下降35.45%,其中刑事案件数量由2018年的942件下降到2022年的740件,下降21.44%,行政案件数量由2018年的1396件下降到2022年的713件,下降48.94%。从中可以反映出,近年来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案件发生率逐年下降,福建省生态环境案件态势总体向好,与我省生态示范省情况基本匹配。但在特定区域、特定资源领域(如森林、海砂),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资源类民事纠纷仍然多发,且我省生态环境风险指数(新收一审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及刑事案件每百万人发案量)为15.89,高于全国均值,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仍有加强空间。

二是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一审生态环境诉讼案件由2018年的28件上升到2022年的262件,上升836%。从中反映出生态环境的保护重点逐渐从传统的私益保护向公益保护转变,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更加积极主动地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

三是案件涉及领域相对集中。我省生态环境刑事、民事案件中占比最多的案件类型均为涉林案件,刑事案件中滥伐、盗伐林木犯罪数量最多,而民事案件中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数量最大,这也与我省森林覆盖率全国居首的省情相符合,需要进一步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强化涉林案件源头治理。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固体废物污染、噪音污染等关乎人居环境质量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对生态环境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生态环境审判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加生态环境法律、科技知识储备,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生态审判需求。

四是案件分布具有较强地域性色彩。一审受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占全省比重超过10%的地区为南平、漳州、龙岩、三明,该四地的共同特点为生态环境资源优越但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生态价值实现能力水平有待提升,导致相应地区受理的生态环境案件数量高于其他地区。从部分类型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涉林刑事、民事案件多发于森林资源丰富且林业交易发达的南平、三明、龙岩地区,非法采矿案件多发于福州、漳州、宁德等沿海地区,类型多为非法盗采海砂犯罪,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则多发于经济发达的泉州地区,因当地民营经济活跃、民营企业较多。

三、坚持系统观念,创新工作机制,打造碳汇司法的福建样本

我省森林覆盖率连续44年位居全国第一,森林资源是我省的宝贵资源。近年来,福建法院充分立足我省省情林情,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2018年-2022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涉林刑事案件1834件,其中滥伐林木罪1209件、盗伐林木罪523件、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02件。在涉林刑事犯罪中,除对被告人课以刑责外,如何有效恢复受损的森林资源是摆在福建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福建各级法院能动服务“双碳”“两山”目标,积极在涉林案件中适用碳汇赔偿机制,实现受损森林资源的替代性修复,打造出一张具有鲜明福建特色的生态环境审判“金名片”,成为我省生态司法最大亮点。

(一)探索时间早。福建法院在全国最早探索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在林业碳汇赔偿司法适用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2020年3月,顺昌法院在审理的被告人吴建辉滥伐林木案中,主动对接当地“一元碳汇”项目,在全国首次尝试以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以此为开端,福建各级法院结合自身地域特点积极探索碳汇赔偿机制。

(二)覆盖范围广。顺昌法院审理碳汇赔偿全国首案后,南平中院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市法院试行环境资源类案件被告人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通知》,三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全市“生态司法 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龙岩中院与市林业局合作制定《森林碳汇量损失计算及价值量核算方法》,三地区法院率先全面推广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省法院与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后,福州、厦门、泉州、宁德、漳州地区法院先后根据该指引在涉林案件中适用碳汇赔偿机制,至此,碳汇赔偿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铺开。同时,厦门、漳州、龙岩、宁德等地法院与国有林场等单位合作,共设立了10个专门的绿碳司法实践基地,集合异地补种复绿、碳汇林种植、科学研究等功能为一体,推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进一步落地。

(三)计量标准化。福建法院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探索初期,对于碳汇的计量方式采用较为笼统的计算方式,且各地计算方式不统一。龙岩中院与市林业局合作制定《森林碳汇量损失计算及价值量核算方法》,在森林刑事案件中探索引入“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可量化”的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后省法院在该《方法》基础上与省林业局联合《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对林业碳汇赔偿机制中的碳汇损失计量方法予以明确和细化。该方法立足福建省林业实际状况,参照国家相关林业碳汇方法学,提出林业碳汇损失的计量类型、计量方法及主要树种相关参数,完整涵盖了森林生态系统中包括土壤在内的主要碳库,并结合破坏森林资源的不同犯罪类型及犯罪事实,计算受损林业碳汇量。首次为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提供了一个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核算方法,确保林业碳汇损失核算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四)赔偿实操好。关于碳汇认购的具体方式,福建法院在实践中形成认购注销“一元碳汇”、认购注销林业碳票、认购注销FFCER、营造碳汇林等多种碳汇赔偿方式。《指引》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对于碳汇认购的具体方式,提供了折算碳汇损失赔偿金并用于营造碳汇林、购买并核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购买并核销经福建省林业局备案的其他林业碳汇三种路径。《指引》下发以来,各地法院进一步积极创新出多倍碳汇损失认购、清洁发展生态补偿金认购、推迟自有林地采伐等赔偿碳汇损失方式,不断丰富着我省的碳汇赔偿样态。

(五)实践成果丰。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责令被告人补种复绿60000余亩,购买各类林业碳汇共计38000余吨,有力实现了受损森林资源的全面修复;2023年2月,省法院发布首批5件福建法院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典型案例;《指引》被评为2022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改革创新亮点措施;福建法院全国首创林业碳汇损失计量方法并推行碳汇认购的一系列“碳”索工作,两次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四、我省生态环境审判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一是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发挥审判职能。牢记“国之大者”,以高质量生态环境审判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助力打好蓝天、碧水、碧海、净土保卫战,维护我省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处置污染物、跨域倾倒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涉大气、水、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审理力度,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依法审理涉土地、森林、矿藏、海域等自然资源权属案件,维护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持续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妥善审理排污权交易、碳交易、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是进一步立足福建省情,服务保障大局。围绕“两江一海一公园”生态布局,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继续深化闽东北、闽西南两大片区生态司法协作平台建设,提升涉流域生态环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推动闽江、敖江、九龙江等重点流域的系统治理。探索统一我省蓝碳司法保护标准及机制,构筑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屏障。对沿海盗采海砂违法犯罪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专项行动为依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盗采海砂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持续威慑。完善以武夷山国家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体系,汇聚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合力,保障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贯彻“绿色原则”,服务我省绿色经济、海洋经济、文旅经济建设,助力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有效转化。

三是进一步坚持创新引领,构建特色审判制度。将信息技术全方位嵌入生态环境审判,借助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平台的接入使用,全面提升我省生态环境审判信息化水平。细化归口审理案件的范围和领域,优化涉生态环境案件案由,稳步推进涉生态环境因子案件的归口审理,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人员、理念与案件的实质化融合。推进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全省的落地,完善闽东北、闽西南两个技术调查官库,指导全省法院在生态环境案件中积极运用该制度,提升全省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化、专业化水平。深化全省生态司法品牌创新,积极支持各地开展生态司法“一地一品牌一特色”创建,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成果。继续践行恢复性生态司法理念,加强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力度,在不断创新、丰富生态修复方式的同时,拓展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广度、深度。

四是进一步深化调查研究,总结提升司法经验。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坚持将调查研究融入日常审判工作中。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生态环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切实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形成高质量调研成果。及时发现、认真编写、积极推荐我省法院典型性、代表性、创新性案例,适时总结探索生态环境案件裁判规则,充分发挥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充分运用调研成果,加快成果转化,总结提升生态环境审判品牌建设经验,努力打造更具实效、更高质量的生态司法“福建样本”。针对生态环境案件多发领域,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优势,积极参与我省生态环境案件源头治理工作。

五是进一步推进队伍建设,锻造生态司法铁军。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生态环境审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全面提升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深化司法实践与理论交流互动,主动与生态环境界专家学者开展交流互鉴活动,推动生态司法与环境科学间的有机融合。根据生态环境审判专门化的要求,加强全省生态条线审判人员的常态化培训,提升审判业务能力。对司法腐败秉持零容忍态度,坚持廉洁司法,努力打造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生态环境审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