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学习推行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27 09:33:00

 

闽高法〔2013〕9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学习推行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学习推行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9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学习推行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学习推行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习推行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青少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传承者和接班人,党的十八大强调“全党都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关心、关爱青少年,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在长期的少年审判实践中,全省法院少年审判法官,注重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形成了一系列贴近中国社会实际、符合少年审判规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法,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以爱民为民、情铸和谐为主旨,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把少年审判工作延伸拓展到判前判后、庭内庭外,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促进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方面,进行了机制性探索,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生动范本。学习推行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的核心内容是“庭前三个不开庭,庭中三个不轻易,庭后三个不松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省委、最高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詹红荔同志先进事迹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第六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精神,立足少年审判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学习推行詹红荔“三三九不工作法”,不断探索创新、丰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度机制,进一步提升少年审判工作水平,努力推动我省少年审判工作创新发展。

二、坚持庭前找准症结,夯实“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基础

积极落实“庭前三个不开庭”,即:对关键问题没有梳理清楚的,不开庭;对被告人成长背景没有调查清楚的,不开庭;被告人对犯罪危害没有足够认识的,不开庭。切实将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拓展至庭前,通过深入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找准诱发犯罪、引发社会矛盾的症结所在,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诉讼权益,为法庭审理做好铺垫,夯实“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基础。

(一)开展社会调查

1、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除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内容外,还应当审查是否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学习就业、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相关调查材料。对辩护人提供的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2、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认为控辩双方没有提供,或者认为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不完整,以及有必要进一步查明相关事项的,可以委托调查或者自行调查。

人民法院委托调查的,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关工委、妇联、工会等部门(团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自行调查的,必要时,可以邀请上述部门(团体)的1-2名人员共同参加。

3、开展社会调查,应当注意听取未成年被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尽可能实地走访与未成年被告人成长密切相关的住地、社区、村(居)委会、学校等,与调查对象进行单独访谈。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被告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

(2)被告人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社会评价;

(3)被告人的犯罪前后表现及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4)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教育条件或者社区帮教措施;

(5)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进行心理疏导

1、人民法院应以社会调查的事实为基础,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寻找开展心理疏导的最佳切入点,开庭前,在合适场所安排具有心理学知识的法官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等进行疏导和教育。

2、开展心理疏导,可邀请有关学校、社区、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工会的人员参与,也可聘请院校、医院、专业咨询机构、心理学会等单位和机构的专业人士进行。

3、心理疏导应当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引导未成年被告人克服心理障碍,有针对性地缓解紧张情绪,消除其思想顾虑和抵触情绪,矫正其心理,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4、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必要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心理测评由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并严格保密。心理测评形成的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法庭教育的参考。

(三)强化诉讼保障

1、对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除简易程序外,人民法院应当于开庭前十五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同时积极向法律援助机构建议由具有爱心、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具有相关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律师担任相关工作。

2、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必要的庭前诉讼指导,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告知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理中的注意事项。对提起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依法告知其相关诉讼风险和诉讼须知事项等。

3、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安排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会见人数、范围以及时间由法庭决定。会见时审判人员和司法警察应当在场。

4、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并应告知旁听人员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三、坚持庭中分类施策,确保“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取得实效

准确把握“庭中三个不轻易”,即:被告人没有真诚悔过的,不轻易下判;被害方没有得到精神抚慰,达不成和解的,不轻易下判;可以判非监禁刑,但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不轻易下判。做到因人因案施策,寻求最佳解决办法,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通过加强合适成年人参与、法庭教育和判前帮教措施落实等,将工作落到实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1-2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2、到场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审判中侵犯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有权阅读或者要求办案人员宣读法庭笔录;经过法庭允许,可以向法庭发表意见;也可以共同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二)落实法庭教育工作

1、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圆桌审判等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

2、为使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对待、接受审判,认清犯罪行为危害性,真诚悔过,并积极寻求被害人谅解,法庭可以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被判决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教师、公诉人、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法庭可以邀请其共同参加教育。

3、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可以围绕以下方面进行:

(1)明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当接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

(2)分析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

(3)促成未成年被告人认识错误,认罪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4)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

(5)其他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内容。

4、进行法庭教育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工协助:

(1)审判人员、公诉人侧重以国家政策法律进行教育;

(2)辩护人、人民陪审员或者受邀教师、法律工作者侧重从社会道德规范、公民行为规范进行教育;

(3)被告人亲属侧重从家庭伦理等进行教育。

(三)落实判前帮教措施

1、人民法院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依法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在判决之前必须落实未成年被告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监护、帮教。

2、人民法院落实帮教措施时,应当对适用非监禁刑的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进行鉴别归类,通过合议庭讨论,提出评估意见和工作方案。

3、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应结合其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落实相关帮教措施,使其就学就业和生活有所着落,切实保障其判后能够纳入正常的监管,方可下判。主要需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1)有明确的判后监护人;

(2)所在社区能够进行跟踪矫治;

(3)所在街道、村(居)委会、派出所等基层组织能够进行关心教育。

四、坚持判后跟踪帮教,促进新生少年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

始终坚持“庭后三个不松手”,即:入监后延伸帮教没有到位的,不松手;回归社会的问题没有妥善解决的,不松手;发出的司法建议没有落实的,不松手。把“以人为本”理念融入少年审判工作,把少年审判工作向监所、学校、家庭和社会延伸,为失足少年顺利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做好铺垫。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结后,还要通过犯罪记录封存、社区矫正和回访帮教等工作,积极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机制。

(一)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1、对实施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宣判时,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责令其及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书面保证。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附送有关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条件的地方可通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宣判时到场,当场办理交接手续。

2、对实施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会同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村居、监护人等制定帮教措施,并适时走访未成年犯家庭,了解管理教育情况,引导家庭正确承担管教责任:

(1)交付执行前,应当采用易为未成年犯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2)针对未成年犯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建议矫正执行机关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3)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犯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3、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尤其是户籍所在地无监管和帮教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探索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建立各种类型的帮教基地,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法制、道德等教育和各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等,解决其在学习生活、工作就业、心理调适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依法实施轻罪犯罪记录封存

1、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记录材料,以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诉讼材料,应当封存。

2、需封存的犯罪记录材料包含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刑事立案、强制措施、刑罚执行等内容的纸质和电子记录。

3、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在裁判书等法律文书中,不得对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进行叙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书等也不得上网公开。

4、人民法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单独存放,不予公开,并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5、被封存的犯罪记录材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向封存犯罪记录的人民法院查询犯罪记录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6、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三)认真开展判后回访帮教

1、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并跟踪其落实情况。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结后,每年至少对未成年犯回访考察2次,建立帮教档案,详细记录其性格特点、犯罪症结、感化点等内容,帮助他们早日适应和回归社会,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3、对入监服刑的未成年犯,可以与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等执行机关建立长期联系,通过入监探望、保持通信、提供书籍、督促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定期探望等多种方式,了解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以使未成年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

4、对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管教机关、家长、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学校、单位等了解情况,查看监督考察档案,了解回访考察对象的情况。

回访考察未成年犯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1)悔罪态度、改造表现、思想动态;

(2)就学就业情况;

(3)家庭关系状况;

(4)有无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倾向或与不良行为人员交往;

(5)有无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回访考察的内容。

5、回访考察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总结,根据回访考察工作实际情况,对表现良好的考察对象,可以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表扬、奖励。

6、主动开展帮扶工作,可以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关工委等有关单位人员共同参与回访考察,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学校、教育局等介绍回访考察的情况,积极帮助解决未成年犯在回归社会中存在的学习、生活问题,特别注意帮助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7、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免除刑事处罚、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等的未成年犯,具备就学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帮助落实就学就业。

五、大力弘扬詹红荔精神,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创新发展

1、坚持与时俱进。“忠诚尽责、爱民为民、公正廉洁、开拓创新、情铸和谐”,詹红荔精神体现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人民法官的人民性和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学习推行“三三九不工作法”,要牢牢把握詹红荔精神的本质内涵,按照联动性、参与性、能动性、保护性司法的要求,不懈探索和把握少年审判工作特点与规律,不断加强和改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机制和审判方式,以少年审判工作的发展创新,带动少年司法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引领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不断走向成熟。要针对少年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理论上、实践上、制度上加强探索创新,不断丰富完善少年审判工作经验,推动“三三九不工作法”的创新发展。

2、深化品牌创建。詹红荔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干警学习的一面旗帜。要以詹红荔精神为引领,进一步增强品牌创建意识,从思想理念、审判机制、队伍建设、典型培育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巩固和深化已有的涉少司法品牌,注重发挥先进品牌的示范、引领、集聚和辐射效应作用,着力培育创建各类新品牌,持续挖掘、培树、宣扬一批批少年审判岗位的先进典型,继续推出一个又一个“詹红荔”式的少年法官,力争涌现出更多符合时代要求、体现时代精神、富有少年审判工作特色、深受人民群众赞誉的先进典型,形成先进典型百花齐放、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

3、着力拓展提升。大力弘扬詹红荔精神、学习推行“三三九不工作法”,不仅对创新发展少年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加强和改进其他各项审判工作也有重要指导作用。要充分发挥詹红荔精神的正能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联动互动,进一步完善“政法一条龙”和 “社会一条龙”,推动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和新生少年融入社会机制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借鉴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的成功经验、将圆桌审判、寓教于审、跟踪帮教、心理评估干预等特色工作,灵活适用于涉少民事、行政审判领域。同时,要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把詹红荔精神及“三三九不工作法”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司法原则、司法作风和司法方法运用到各项审判工作中去,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