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09:34:11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领域,主要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案件,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近年来,在省委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向前发展。2018年至2023年6月,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8.33万件,审结8.17万件,位居全国前列。先后有12件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省法院发布六批68件典型案例。德化法院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

当前,我省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8年的0.81万件增长到2022年的2.01万件,年均增长29.85%,反映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明显增长。二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其中商标权、著作权纠纷占比近九成。在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专利权案件0.74万件、著作权案件3.57万件、商标权案件3.14万件,其他类型案件0.52万件。三是新类型纠纷大量涌现。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新能源、生物医药、互联网等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更高要求。全省法院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形势新特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服务保障创新创业创造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依法履行司法职责,服务高质量发展

围绕“三新一高”重大战略、“四个更大”重要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出台保障创新创业创造36条措施等司法指导性意见,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我省民营企业多、知名品牌多,市场主体活跃。围绕品牌强省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宣传等行为。审理“耐克”“骆驼”等商标侵权案,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惩戒恶意侵权、重复侵权、源头侵权。南平法院加强茶产业等地理标志保护,发布保护“茶产业”知识产权倡议书,设立“三茶”法治驿站,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审理“正山堂”商标侵权案,制止恶意攀附商誉行为,规范茶叶市场秩序。省法院在“9·8”投洽会茶叶高峰论坛作司法保护经验交流。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与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建立协作保护机制,共同遏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综合采用保密令、保密承诺书、证据交换人员限制等措施,加强证据保密,防止技术类案件诉讼“二次泄密”。审理“哈工大”案,合理确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条件,该案入选2021年度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吉尼斯”案,制裁模仿抄袭竞争对手、误导公众的行为。

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加大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出台关于加强对技术密集型行业重点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写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全省技术类案件主要集中在福州、厦门、泉州3个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加强种业科技成果保护,出台促进种业振兴12条措施,三明法院创建“平台 巡回专庭 服务点”保障机制,守护红土地上稻花香。依法妥善审理高通诉苹果、华为诉三星等在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努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曾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欧帝公司专利侵权案分别入选2018和2020年度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张某某职务发明案,保护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依法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审理宁德时代诉塔菲尔专利侵权案,精细化计算侵权获利,确定高判赔额,有力保护新技术新业态企业创新成果。

加强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文化创作者权益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省法院在综合各地市互联网音乐平台、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文化创作及传播纠纷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加强对作品权利人正当维权和互联网音乐市场良性发展的双向激励,建立以许可使用费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规范指引,促成卡拉OK经营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引导文娱行业规范发展。全省法院依法审理涉“猪猪侠”“喜羊羊”等知名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促进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龙岩中院妥善审结“古田小红军”维权案,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泉州中院设立海丝史迹保护巡回法庭及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展馆,加强对世界遗产的司法保护。三明中院出台司法服务保障沙县小吃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转型发展。“武夷之春”权属纠纷案、“汤圆酱”表情包案分别入选2018和2022年度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

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活动,重拳惩处涉民生领域和防疫物资的制假售假行为,一审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451件,569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成功审理德乐盟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入选2019年度全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严惩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犯罪,审结的全国首例小程序著作权罪案入选“剑网2022”专项行动十大案件。庄某等5人制售盗版幼儿教辅案入选“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该案一审法院被国家版权局授予“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审理余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罪案,有力打击为竞争对手开发产品、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和公安部2020年度典型案例。省法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等8个部门联合实施“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对“昆仑”专项行动49起案件挂牌督办。依法运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李某某侵犯商标权罪案,严厉打击销售假冒涉疫物资的行为。审结曹某等侵犯商标权罪案,探索运用禁止令,在从业资格上阻遏再次犯罪。审理廖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罪案,破解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数额认定难题。

(二)狠抓公正与效率,积极回应知识产权司法需求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及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

确保案件质量。落实证据提交、认证审核、证据保全、证据妨碍等制度,依法支持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准予出具调查令和保全措施申请的比例超过90%。审理株式会社杰士汤浅电池商标侵权案,考虑侵权人妨碍举证等因素,顶格判决高赔偿额。积极支持当事人自行购买取得侵权实物,核对实物信息,依法认定证据效力。对“时间戳”“存证云”“区块链”等新型快捷取证方式,依法明确证据采信标准。漳州中院在全国首创在线取证一体化协同模式,建设“行政 司法”互鉴互认联盟链,推动司法与行政信息共享、证据互认。出台侵权损害赔偿疑难问题解答,强化类案指引,用好“闽法同判”平台,统一裁判尺度。审理“花漫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制止陷阱取证及恶意诉讼,有效杜绝虚假诉讼。厦门中院审理“绿士达”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对通过伪造权利证书恶意发起的诉讼裁定驳回,并对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制定惩罚性赔偿适用工作指引,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审理高登泵业公司商标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大幅提高赔偿金额,惩戒恶意侵权行为。

提高审理效率。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探索完善要素式审判、类型化快审、独任制审判、小额诉讼等机制,通过集中审理、流程优化,快速妥善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万达儿童文化公司38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从立案、审结到执行完毕仅用时33天。通过示范性诉讼方式,批量审结珠海易米公司域名纠纷等案件共400件。探索“现场勘验 巡回审判”“书状先行 巡回审判”机制,技术类案件庭审时长缩短约50%。建立民事案件中间判决机制,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案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侵权成立的,就该部分作出先行判决。推行“1小时”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建立涵盖立案、调解、审判、执行的快速反应机制,有效规制转移、隐匿侵权证据和逃避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针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探索建立“1个月”简易程序审理机制。与运营商签署智能信息化服务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被告通讯号码查询协作机制,提高送达效率。

注重审判效果。贯彻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司法“六进”,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以发布白皮书、举办观摩庭、法治课堂、走访企业等形式,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探索立审执联动机制,依法妥善运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对侵权产品生产商和终端销售商判决不同赔偿额,引导权利人溯源维权,打击源头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的集中办理,开展清理涉知识产权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健全知识产权执行长效机制。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百威”商标侵权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妥善审结中微公司专利权纠纷案和布鲁克斯商标侵权案,促成双方庭外和解并在美国和中国同时撤诉。举办全国法院系统首场5G VR庭审直播活动,全程直播网红奶茶店“鹿角巷”著作权纠纷案,新华社等100多家主流媒体同步跟踪报道,1200万网友在线观看。“暴龙”眼镜系列案作为典型案例入选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

(三)深化创新创优,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传承弘扬福建人“敢为人先,爱拼会赢”的精神特质,坚持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通过改革驱动和科技赋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我省是1994年全国最早成立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省份之一,经过近30年的实践与发展,全省已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2018年以来,先后成立福州、厦门、泉州3个知识产权法庭,具有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由7个增至27个,形成包括省法院、3个知识产权法庭、6个中级法院和27个基层法院在内的“1 3 6 27”审判布局。努力推动设立福建知识产权法院,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水平不断提升。

深入推行“三合一”机制改革。省法院和各中院基本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三合一”,基层法院全面实现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其中部分基层法院亦实现了“三合一”。与检察、公安机关建立互动机制,推动刑事案件批捕、起诉集中管辖,促进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制裁有效衔接。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关系,注重审查行政执法程序、标准,确保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执法标准统一,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规范化法治化。

健全技术事实查明体系。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大量专业、前沿、复杂技术问题的特点,探索建立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专家证人、技术鉴定“五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借助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福建分中心、知名高校、企业等技术人才优势,聘用兼职技术调查官、审判咨询专家等,初步形成以兼职技术调查官为主体、审判咨询专家为支撑的多元化技术调查体系。全省法院共聘请技术调查官55人、专家陪审员18人、技术咨询专家60人。出台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的工作规则,推动建立省级技术调查人才库和人才共享机制,基本解决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

优化司法协同机制。省法院与省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广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体系,入选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典型经验。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法院分别签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框架协议》,建立巡回审判、联席会议、类案裁判统一、区域司法服务协作等机制,促进区域司法协同治理。厦门中院在全国首创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中心,推行“司法 行政 X”工作模式,提供一站式服务,该举措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莆田中院推动将打击鞋业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地方综治平安考核体系。德化法院立足陶瓷产业,积极推动形成企业、协会、政府、司法、社会“五位一体、多元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德化被确定为全球第二个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

加大多元解纷力度。积极融入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设立涉外诉调对接办公室和“海丝中央法务区知识产权专业调解室”,选任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调解员,开展专门的调解培训,高质量调解数百件知识产权纠纷,打造面向“一带一路”和金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省法院作为全国第二家高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目前已委托或委派调解8件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已调解成功5件,促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公正高效多元解决。建立诉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递进式选择非诉化解、诉前诉中调解、简案快审等解纷路径。平潭法院审理“味全”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司法确认“三同步”机制,协同、高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厦门中院针对“爱亦锐”批量案件,主动发出司法建议,扭转批量案件攀升态势。湖里法院在全国首创“跨境电商知识产权基层服务站”,将跨境电商一站式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延伸至诉前,入选福建自贸试验区创新举措。泉州法院在大数据、水暖、陶瓷等特色产业园设立法官工作室,主动提供“家门口”的司法服务。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智能化。与省知识产权局合力开通“知创中国”线上平台,推动线上快速解纷。完善全流程在线诉讼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诉讼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泉州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展示中心,建立电子存证平台、快速保全平台及社会协助平台,延伸司法服务覆盖面。福州中院采用智慧云审判系统,实现在线立案、送达、庭审、制作文书等;打造全国首个智能化审判系统“调诉一体化平台”,支持在线异地调解,在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展出。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促进实现信息化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探索将异步庭审与知识产权审判相结合,诉讼参与人无需同时在法庭或者同时在网络上参与诉讼活动,使诉讼活动更加便利。

(四)坚持严管厚爱,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国际化等特点,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抓牢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和“两个确立”主题教育,今年4月以来,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围绕“树牢正确司法理念”等专题开展学习研讨,切实筑牢政治忠诚的思想根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决防范和抵制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注重强化审判人员的全局观念、底线思维、风险意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抓实队伍素能建设。知识产权涉及新技术、新知识和新业态,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必须具备过硬素质。积极培育优秀年轻干部和高层次审判人才,全省法院共有233名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其中5名博士、107名硕士,多名法官具有理工知识背景或精通外语,涌现出全国优秀法官李缘缘等一批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办好“闽法课堂”答疑解惑,邀请专家学者讲授知识产权前沿、热点、难点问题,提升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业务能力。各地加强理论研讨平台建设,福州举办闽都知产论坛,泉州举办“泉州制造2025”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等,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发出福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好声音。大兴调查研究,省法院高质量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省法院党组重大调研课题4项,13篇论文在全国法院获奖,在各类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数十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研究》作为2022年度福建省法学会重点课题,已完成并结项,“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体系建设”被省委政法委列为2023年全省政法重点品牌项目。

抓严纪律作风建设。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决守住清正廉洁底线,树立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良好形象。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开展顽瘴痼疾排查整治,促进知识产权审判条线不断强化纪律约束、改进司法作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确保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运用自主研发的福建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清风”系统,对知识产权审判执行等权力运行采用大数据“静默化”监管,聚焦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在内的审判执行全流程90个廉政风险点开展精准监督,实现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全省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和建议办理等工作,及时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省法院办复知识产权审判相关的代表建议9件,积极邀请省人大代表赴厦门、德化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项视察活动,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认同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

一是司法服务保障创新创业创造的能力和水平需进一步提高。有的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认识还不够到位,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我省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四大经济发展的切入点、着力点还不够精准,举措还不够有力。

二是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建设还需拓展完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的机制和举措还不够精细,与相关单位在业务交流、信息数据共享、在线诉调对接等方面还需加强协同配合。闽东北、闽西南知识产权司法协作机制还需完善,区域司法协同治理有待深化。有的法院在打造知识产权审判品牌亮点方面还不善于结合当地实际、发挥自身优势,创新成效不够明显。

三是对知识产权审判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需进一步深化。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互联网 ”等新业态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新要求新课题,对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问题的研究有待加强。对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调研还不够深入。在植物新品种、标准必要专利、平台经济反垄断、商业秘密、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等问题上,裁判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统一。

四是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整体素能需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逐年攀升,管辖权下沉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熟悉民事、刑事、行政的复合型审判人才较为稀缺,高层次专家型法官数量仍偏少,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在融合协同上做实“化学反应”还不够,专业化水平仍需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省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大力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谱写福建发展新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树立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以正确司法理念指导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深化司法公开,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满意度。

二要坚持目标导向,推进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坚持多元化、专业化、一体化发展目标,加强与行政机关等协同单位的沟通合作,促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一站式”全链条保护机制,推动综合治理。聚焦“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从大量具有共性的矛盾纠纷中发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发司法建议,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解决问题。

三要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注重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创新,持续完善证据规则、技术事实查明、繁简分流等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结合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和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全省管辖布局。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确保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信息化建设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

四要坚持紧跟前沿,着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顺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新型疑难法律问题研究。聚焦全球范围内新技术新商业模式,重点调研数据产业、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有效保护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促进传承与创新。打造更多高质量的典型案例、精品案件,提高福建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

五要坚持固本强基,持续加强高素质过硬审判队伍建设。加强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将队伍建设成效切实转化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效。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机制,加强专业化人才梯队建设,加大力度培养符合“三合一”审判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胸怀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以此次专项报告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忠诚履职、勇毅前行,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 “耐克”商标侵权案(P3) 莆田荔城法院判决郑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郑某某交纳了75万元罚金。据此,耐克公司以郑某某为被告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在一审庭审中,耐克公司请求以20万元为基数,对郑某某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郑某某明知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仍然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经荔城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最终作出以20万元作为侵权赔偿计算基数并以3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为60万元的判决。

2. “骆驼”商标侵权案(P3) 骆驼公司系“骆驼”等商标权利人。骆驼公司以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侵害其涉案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骆驼公司权利商标的高知名度以及梦幻公司和傲风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程度的情况下,给予与商标知名度相适应的强保护,并在惩戒的力度上体现“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依法将赔偿数额从一审确定的20万元大幅调整为100万元,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对探索建立新的裁判规则和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3. “三茶”法治驿站(P3) 2021年3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夷山考察时指出,要统筹做好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这篇大文章。在南平中院指导下,武夷山法院在天心岩茶村设立共享法庭之“三茶”法治驿站。一是将工作触角延伸到村居等社会治理最末端;二是把调解指导、纠纷化解、线上诉讼、普法宣传、基层治理等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为基层群众提供法治“便捷驿站”;三是将法官的专业法律知识与村干部、调解员的一线工作优势相结合,着眼于打通基层社会治理“最后一公里”。

4. “正山堂”商标侵权案(P3) 正山堂公司为“正山堂”商标权利人,“正山堂”系茶行业十分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叶某某未经正山堂公司许可,委托三分之二公司生产“正山堂”茶叶礼盒近百套,正山堂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叶某某虽非以销售为目的委托被告三分之二公司定制侵权产品,但其攀附知名企业商标商誉的意思表示明显,一旦侵权商品作为礼品送出,仍有较大可能性进入市场流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影响正山堂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叶某某、三分之二公司分别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5. “哈工大”案(P3) 各新闻媒体在对哈尔滨工业大学进行报道时,多使用“哈工大”这一简称。哈尔滨工业大学还陆续注册了“哈工大”等商标。哈尔滨工业大学认为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哈工大”字样,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哈工大”三个字并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且原被告相距较远,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工大”三个字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其对为何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哈工大”三个字未作出合理解释,该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哈尔滨工业大学声誉的故意,容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哈工大”字样。

6. “吉尼斯”案(P3) 吉尼斯公司系从事世界纪录认证的国际知名企业,享有一系列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告纪录大全公司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再转授权的方式,宣称自己是世界纪录认证的官方机构,使用仿冒吉尼斯公司商标的相关标识,并仿冒吉尼斯公司服务人员服饰、证书、报价单、宣传报道、图片等,造成公众混淆,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以此抢夺相关市场。吉尼斯公司及其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纪录大全公司从其成立之初就全面抄袭、模仿其竞争对手吉尼斯公司的宣传用语、商标标识、认证证书、工作人员的服饰、报价单的样式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反诉主张吉尼斯公司、吉尼斯北京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的行为。故判决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7. 华为诉三星案(P4) 华为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三星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在综合考虑了原告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创新程度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销售规模、销售金额、所得利润等相关情节后,判令三星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华为公司8000万元。该案是华为公司在全国系列维权案中第一个宣判的案件,促成了双方集团公司就手机涉及所有专利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了一揽子和解协议。

8. 欧帝公司专利侵权案(P4) 泛普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欧帝公司等侵犯其专利权。泛普公司曾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对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做过修改。一审法院根据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意思,支持了泛普公司诉讼请求。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权利人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不得又将其纳入保护范围。据此,二审法院对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重新作出界定,认为被告不构成专利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9. 张某某职务发明案(P4) 张某某为西虎汽车公司技术部部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未约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事项。2013年至2015年期间,西虎汽车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系列专利,上述专利文件均记载:发明人张某某,专利权人西虎汽车公司。张某某于2016年1月离职,后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西虎汽车公司支付涉案专利的奖励报酬。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某对涉案专利的研发和申报有部分参与,判决西虎汽车公司支付张某某相应专利奖励。

10. 宁德时代诉塔菲尔专利侵权案(P4) 宁德时代公司诉塔菲尔公司等侵犯其专利权。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侵权成立,同时精细化计算赔偿金额,认为赔偿金额计算式应为: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产品单价×合理利润率×涉案专利贡献率,据此可得出宁德时代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2297.9287万元。故判决被告赔偿上述金额以及维权合理费用。

11. “古田小红军”维权案(P4) 刘某某设计了一套“古田小红军”卡通造型。其主张圣地古田公司等未经其许可,公开陈列与“古田小红军”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卡通模型,侵害其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古田小红军”卡通造型,是作者根据其对红军战士的理解,对红军战士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刘某某利用通用元素进行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法保护。被诉侵权产品与刘某某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12. “武夷之春”权属纠纷案(P4) 《武夷之春》为人民大会堂福建厅的壁画,由福建工艺美校组织吴某某、陈某某等创作而成。吴某某去世后,其母李某某起诉陈某某将《武夷之春》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行为,侵犯了吴某某署名权,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武夷之春》为法人作品,吴某某拥有署名权。二审法院认为,《武夷之春》的创作本质上属于高度个性化的创作行为,充分彰显创作者独特而鲜明的思想、情感和美学修养,并非完全或者主要体现法人意志,并且不需要以法人名义使用作品,不应认定为法人作品,而应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吴某某拥有署名权。

13. 德乐盟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罪案(P5) 被告单位德乐盟公司等因侵犯他人商标权,数额巨大,被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同时,还受理了被害单位基于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被告单位负责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查明了相关的基本事实,从而使侵权人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有了理性预期。法院在此基础上积极促成民事案件各方当事人调解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被害单位撤回起诉,并表示谅解。法院综合考虑负责人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酌定情节,对其减轻刑事处罚,宣告缓刑。

14. 全国首例小程序著作权罪案(P5) 昆山某信息科技公司提取他人公司开发的小程序源代码,添加广告后修改制作出六款“土豆游戏机”微信小程序,并将上述微信小程序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发行,非法获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并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插入广告、赚取利润,可以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被告人擅自“复制”他人微信小程序的源代码并上架到微信平台公开信息网络传播,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近年来,微信小程序作为新兴的计算机软件市场,面临侵权多发易发、难以取证维权等问题。本案体现我省法院不断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持续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的决心。

15. 庄某等5人制售盗版幼儿教辅案(P5) 庄某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法院判决犯侵犯著作权罪并处罚金等。该案是近年来福建省最大的书籍类侵犯著作权案,亦是中宣部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法院坚持刑事制裁与经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条件,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16. 余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罪案(P5) 余某某等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被提起公诉。法院认为,本案中企业在职技术人员利用自身掌握的企业技术信息,与其他的竞争者合作开发竞品,对所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的违法性相当典型,判决余某某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适用了从业禁止令。本案对科技企业的技术人员规范自身的服务行为具有警示作用。本案入选公安部2020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17. 李某某侵犯商标权罪案(P5) 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行为还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社会经济秩序,李某某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法院支持了公益诉讼请求。

18. 廖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罪案(P5) 检察机关认为,廖某某等因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遂提起公诉。法院在认定构成犯罪的同时,还通过对评估报告形式和实质要件多维度审查,并参考生产工艺相近似的技术信息许可使用费等证据,以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案涉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价值确定被告人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妥善破解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领域定罪量刑上数额认定难题,具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19. 高登泵业公司商标侵权案(P6) 高登泵业公司因侵犯他人商标权,被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损失5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高登泵业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却仍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高登泵业公司相关侵权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认定高登泵业公司属恶意侵犯涉案商标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该公司侵权获利为基数,按1.5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变更赔偿数额为128.0873万元。

20. 要素式审判(P6) 要素式审判,主要是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庭审及制作裁判文书,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简案快审。

21. 示范性诉讼(P7) 示范性诉讼是指法院在处理系列类案的过程中,先行审理和判决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以此发挥示范作用,高效处理系列类案的民事诉讼形式。示范性诉讼能够帮助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统一裁判尺度,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22. 书状先行(P7) 书状先行,表现为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诉、辩、审三方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交换证据,明确立场。目的是确定案件无争议事实,发现、解决、限缩争议焦点,以保障案件的集中审理,一庭终结,进而实现审判质效的提升。

23. 民事案件中间判决机制(P7) 民事案件中间判决,是指在民事诉讼审理还未到终局判决的阶段,法院为准备作出终局判决,而事先解决当事人之间有关本案或者诉讼程序的某争点的判决。中间判决机制有助于法院在复杂案件中正确作出终局性判决。

24. “三合一”机制改革(P8) “三合一”机制改革指由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改革,旨在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对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培养复合型审判人才,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具有积极作用。

25. 技术调查官(P9) 技术调查官系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并为案件裁判提供专业技术意见的审判辅助人员。技术调查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26. 行政处罚、行政调解、司法确认“三同步”机制(P10) 2022年4月,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在全省率先推出“三同步”机制,即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在对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依当事人申请,同步组织行政调解;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并由行政机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相关材料,法院同步审查作出司法确认。

27. 异步庭审(P11) 异步庭审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法官、原告、被告等诉讼参与人无需同时在法庭或者同时在网络上参与诉讼活动,各方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随时登陆系统进行举证、质证、答辩、辩论、调解等诉讼活动,法院依据各方提交的材料、陈述意见等内容,形成文字材料,供各方电子签名确认后,径行作出裁判。

28. “三个规定”(P13) “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