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报告里的福建元素

作者:宣传处         编辑:罗晓榕         来源:福建高院         发布时间:2026-03-09 10:04:48


3月9日

张军院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

向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报告工作


让我们一起看看

工作报告中的福建元素

↓↓↓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的首部地方性立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构建了集“立法保障、专业指引、规范样式、协同联动”于一体的系统化个人破产实施机制。保障立法创新。总结个人信用重塑机制的全省首创经验,推动在条例中创设庭前咨询辅导、三大特别程序、视同认可表决机制等创新制度,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细化首创规则。配套出台总计105条的《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对案件受理、财产申报、免责考察等关键节点进行全流程规范,为案件审理提供统一、清晰的操作指南。供给多元文书。编制包含176种文书的《个人破产程序文书样式(试行)》,覆盖从申请到终结、从普通到特殊的适用全场景,为制度落地实施提供具体技术支撑。强化府院联动。建立由市政府、法院、司法行政、发改等部门参与的个人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司法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自主研发“个人破产案件智能办案系统”,实现个人破产事务“一网通办”。《条例》施行以来,厦门中院已妥善审理三批个人破产申请案件,标志着厦门个人破产制度实现了从立法构建到司法实践的关键跨越,也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提供可复制的“厦门经验”。


2025年3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泰宁县人民法院率先开展了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探索。2025年8月15日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三明中院正式发布《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的工作指引(试行)》,并在建宁、尤溪、明溪等地法院因地制宜地进行推广适用,形成了一批典型案例。该项机制及相关做法的意义在于,它将生态环境的监管,以过去由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司法机关有效介入的监管模式向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进一步延伸,让公众从“被动接受”转为“主动参与”,构建了行政执法、生态司法、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监督的一体化多元治理体系,形成了“破坏-惩罚-修复-监督”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闭环,确保了修复方案落地、过程可控、成效可量化,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创新发展,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关于“公众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有效落实提供了实践样本。


福建法院立足独特的区位优势,支持、鼓励在大陆的台胞参与涉台司法工作,并从中选任台胞陪审员和调解员。目前,福建共有台胞陪审员150余名,台胞调解员210余名,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人数为全国第一。这些台胞陪审员、台胞调解员充分利用自身了解两地政策法规、社情民意、风土人情的优势,帮助涉台纠纷当事人架起纠纷化解“连心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促推两岸融合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据统计,近年来,全省台胞陪审员、调解员累计参审、调解案件3000余件。


厦门中山路步行街核心景观区一侨房,已有百年历史,产权由印尼籍侨胞盖某、麦某继承。因历史原因,本地居民吴某三代人在此居住70余年,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维护,并将外墙出租给某投资公司用于悬挂广告牌。现两位印尼籍侨胞作为产权人,起诉要求吴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投资公司拆除广告牌并与吴某共同返还广告牌占用收益。吴某辩称自身系合法租户,因安置政策未落实,不应被强制腾退,且要求补偿装修维护费用;投资公司则主张其向吴某承租属合理善意,不应成为相关纠纷的责任方。该侨房围绕确权、物权、租赁权等问题产生多起关联诉讼,各方争议激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五侨”协同机制,牵头联合侨联、市区两级综治中心等部门召开协调会,创新采用“调解优先 现场勘察 多方联动 阶梯激励 一站式解决”调解模式,提出包含梯度腾退期限、正向激励补偿、过渡保障措施等14项条款的调解方案,全方位覆盖各方诉求与顾虑,最终促成境内外各方就侨房物权、租赁权等关联纠纷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彰显了科学性与人文性并重的涉外调解“中国智慧”,提升了海外侨胞侨眷对祖国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厦门海事法院探索“班轮扣押预告”机制,提升营商环境的透明度与可预期性,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创新“预告”制,针对集装箱班轮航线、停靠港口和船期固定的特点,在保障扣船申请人权益同时,打破“不公开扣船申请,审查申请人一方意见即作出扣船裁定”的“密行”原则,主动向班轮经营人发出预告,并组织双方开展程序协商。创新“担保”制,境外当事人接到预告后,可通过提供包括国际通行担保在内的多样担保,确保航次持续运行,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避免因实际扣押引发的贸易、航运系列纠纷。同时引导境外当事人确认有效送达地址,破解涉外法律文书送达难、周期长等堵点。创新“听证”制,对于涉及基础供应链、重要能源运输,但无法及时提供担保的案件,引入听证程序,进行运营影响评估,酌情准予延期提供或替代担保,审慎扣押班轮。创新“调解”制,法院在预告船舶扣押并组织程序协商过程中,寻求“程序争议解决”转化“实体纠纷化解”的契机,延伸程序功能,全流程化解实体纷争。


在闽宁协作30周年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拓宽两地法院干部交流学习渠道,促进双方观念互通、业务互学、作风互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签订《互派干部交流学习框架协议》,就两地法院互派干部交流学习、干部教育培训合作、深化司法协作等作出约定。2025年5月,福建高院在全省范围精心选派6名干部赴宁夏交流,广泛参与当地法院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司法品牌创建、审判业务传授、文书和案例撰写指导、相对薄弱法院帮扶等工作,促推双方在基层法庭“1 N”结对帮扶协作、执行协作一体化合作等方面进行探索实践,推动形成常态化的闽宁司法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