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改革 福建试点成效初显

作者:丁 南         编辑:林倩         来源:中国改革报         发布时间:2017-01-21 10:15:00

  去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将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8项罪名纳入量刑规范化范围,并确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山西为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八个试点地区。

  经过半年多的试点,福建法院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省各试点法院共审理新试点罪名案件567件,其中,危险驾驶罪423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3件,集资诈骗罪1件,信用卡诈骗罪14件,合同诈骗罪15件,非法持有毒品罪12件,容留他人吸毒罪59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20件。

  记者了解到,在福建各试点法院,上述试点罪名的量刑结果总体保持前后均衡,没有出现大起大落;各试点罪名的上诉率均低于该罪名全省法院平均上诉率2个~10个百分点。其中,南平市试点法院审理的60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无一上诉;各试点罪名的审理效率明显提升,审理周期普遍缩短3天~10天。

  形成鲜明特色

  作为全国较早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探索的地区之一,福建各级法院立足区域实际,不断拓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广度与深度,积极开展新罪名、刑种规范量刑的探索实践,努力对接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制度机制,形成了具有福建特色的系列新做法。

  试点伊始,福建高院就强调试点工作要步调统一与区域创新并重,量刑方法要保持稳定与优化提升并进,确定了4个中院、12个基层法院各有侧重配套开展试点,并统筹刑事审判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力量,共同开展试点工作,形成案件审理、审判管理、数据分析、技术辅助相衔接互促进的工作体系。

  福建法院主动对接司法改革要求,发挥各试点法院的创造性、主动性,不断提升量刑规范化工作成效。福州、厦门两地法院结合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积极规范和创新量刑程序,实行开庭审理前向当事人送达量刑建议书制度,探索认罪案件的独立量刑程序,将庭审重点落在量刑事实的审查认定,推进庭审实质化,引导侦诉机关加强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发挥审判对侦诉的制约、引导作用。

  泉州市石狮法院探索征询被害方量刑意见的制度,对被害方参与诉讼的案件,在庭审中听取被害方对量刑的意见,并将之作为合议庭评议的内容,让被害方也参与到量刑中来,促进被害方对法院裁判结果的理解和认同,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

  南平市两级法院将量刑规范化案件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突破口,对于量刑规范化罪名案件,下放审批签发权,由合议庭、独任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变事后监督为事前规范。

  不断规范完善

  如何避免试点前后量刑的大起大落,促进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福建法院充分借助大数据分析手段,对3年来审结的2200余件试点罪名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量刑分析,提取了试点罪名的常见量刑情节、从重从轻幅度、缓刑和罚金刑的把握要素、尺度,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地保证细则规定的周延、可行。

  以厦门市思明区为例,通过建立分歧案件信息台账模块,全面汇集量刑建议与裁判结果存在差异的案件情况,按月梳理分析,定期反馈检察机关,有力促进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量刑建议的准确率从2011年的81.2%提升至目前的95.1%。

  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与刑种试点,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福建法院通过深化调研指导,与一线法官面对面研究问题、找出症结,及时修改实施细则中不合理、不周延的内容,探索将规范量刑的思路方法拓展至更多罪名与刑种,促进量刑公正均衡,提升司法公信。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各类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8.33%,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占87.77%,二审后达到9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