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情况通气会

发布时间:2015-10-29 10:01:00

福建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情况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生态庭庭长 祝昌霖

(2015年10月29日)


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近年来,全省法院积极更新司法理念,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序开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面,我向大家简要通报一下福建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做法和成效。

  一、加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福建法院着力完善受案范围和诉讼程序,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序开展。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福建等5个省重点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后,福建高院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漳州、三明、南平三个中级法院和永春、福鼎、连城三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以点带面在全省大力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不断推进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2014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9件。

  二、倡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各地法院积极与检察院、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加强联系沟通,共同倡导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出庭支持起诉。至今,在福建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的主体既有省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所在地的市级、县级检察机关,也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等社会团体。

  三、创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修复裁判方式。各地法院将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恢复性司法有机结合,创新修复裁判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公益诉讼的审判效果。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积极采取“补种复绿”的裁判方式修复受损的森林植被。如连城、将乐等法院就依法判决被告限期补种林木恢复植被,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对排污导致水污染的案件,采取源头治理、“放鱼治污”等方式修复净化水环境,如漳州龙海法院审理的被告陈某私设暗管将电镀工厂超标污水直接排入九龙江水域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一案,经法院调解,被告自行拆除排污暗管,并赔偿6万元购买具有改善水质作用的28.2万尾鱼苗,放养于被污染的九龙江龙海流域,净化被污染的水环境,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家参与机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复杂性,福建法院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专家陪审和咨询机制,选任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建立覆盖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农业、矿产、水利、大气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2014年5月,福建高院在全国率先聘请12位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咨询专家,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供司法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五、探索建立环境公益专项资金基金制度。各地法院积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基金,用于修复环境、改善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等。如漳州中院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设立了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除了市政府拨出专款外,还将环境修复保证金、生态公益赔偿金等纳入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修复和改善支出。漳州中院和龙海法院审理的二起水域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公益诉讼案,被告赔偿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5万元和治理环境所需费用20万元,均交纳至漳州市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账户,确保实现专款专用。

  六、推进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队伍专门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一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专门化的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目前全省已成立生态环境专门审判庭65个(其中高级法院1个,中级法院8个,基层法院56个),专门合议庭17个,生态环境审判人员300余人。2008年至今年9月,全省法院审结涉生态环境资源各类案件1.8万余件。我省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办结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数,均居全国法院同比中首位。

  朋友们、同志们,“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保障生态省战略实施、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我们将时刻谨记肩负重任,竭诚履职尽责,注重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其他生态环境审判工作,切实打造生态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举司法之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上新水平,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而不懈努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