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5-01-13 09:01:00


福建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谢开红

(2015年1月13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国计民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福建法院高度重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持续深化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惩处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明显成效。下面,我通报有关情况。

一、全省法院审理危害食药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逐年飙升。2010年审结9件24人;2011年审结19件22人;2012年审结111件117人;2013年审结104件157人;2014年审结235件376人。全省法院审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大幅增加,这一方面既反映出当前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总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另一方面也充分地说明我省执法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成果不断显现。特别是2012年公安部部署在全国持续开展打击“瘦肉精”“地沟油”犯罪、打击销售“病死猪”犯罪和打击制售假药犯罪“三大战役”以来,我省执法司法机关持续加大查处力度,深入组织专项打击活动,破获了大批案件,形成了强大的打击声势。

在专项打击整治活动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是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与各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打击合力。二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加大对涉案财产追查和财产刑判处力度,依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犯罪的资本。如对被告人张志强、郭丁宾等26人非法经营案,人民法院就判处被告人罚金5000余万元。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从事食品药品制售及相关活动。三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对其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案件及时顺利审判。四是在严格依法审判案件的同时,积极参与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以及“打四黑、除四害”等专项整治活动,采取司法建议、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二、有关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指导性文件的情况

近年来,国家通过修订刑法、“两高”制定发布司法解释等,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惩办此类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随着依法打击活动的深入开展,惩办此类犯罪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在犯罪金额认定、有关检验鉴定、新类型犯罪行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亟需规范,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为此,省法院专门组成调研组,对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情况展开调研、形成报告。在此基础上,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关于规范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检验、鉴定及相关工作的座谈纪要》《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三个指导性文件,近日已下发执行。

这三个指导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是规范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证据适用规格和标准,明确了认定界限和把握尺度。二是厘清了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主观故意的认定、食品药品的界分标准、滥用食品加工助剂的定性、制售“因病濒死”禽畜行为的定性等。三是针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检验鉴定难问题,通过建立省内检验鉴定运行机制,明确了食药犯罪的检验鉴定机构、范围及报告形式等,并对行政执法取证的效力、检验鉴定人出庭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进一步强调对此类犯罪案件严格依法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免刑的具体情形,以及程序上对缓、免刑的限制运用等。三个指导性文件相互联系,统一了法律适用尺度,是我省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规范,表明了我们坚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定决心。

今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依法、合力打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和餐桌安全。

谢谢大家。





福建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3日)

 

一、被告人张炳辉、吴汉烈、阚秋莲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1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炳辉、阚秋莲,利用被告人林龙西等人提供的位于漳州市龙文区的生产经营场所,雇佣被告人陆育富、陆林才、郑启奎、陈跃锋、黄荣毅等,从事病死猪收购、屠宰、销售活动。对所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后,主要运往广州省饶平县销售给被告人吴汉烈。至案发,张炳辉、阚秋莲、吴汉烈、陆育富、陆林才、郑启奎、陈跃锋参与生产、销售的金额人民币(下同)508490元;黄荣毅参与生产、销售48168元。后被告人陆育富、陈跃锋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陆林才、郑启奎和被告人吴汉烈。

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张炳辉、阚秋莲、吴汉烈、陆育富、陆林才、郑启奎、陈跃锋等人明知是病死猪而予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金额508490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黄荣毅受张炳辉雇佣,参与生产、销售金额48168元,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林龙西明知张炳辉等人制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张炳辉、吴汉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陆育富、陆林才、郑启奎、陈跃锋、林龙西等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陆育富、陈跃锋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对张炳辉、吴汉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十年,各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阚秋莲、陆林才、郑启奎、陆育富、陈跃锋、林龙西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二万元;对黄荣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被告人胡从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胡从斌在其经营的福州市晋安区艾惠豆芽专业合作社生产豆芽过程中,擅自添加无根黄豆芽素、无根绿豆芽素、漂白粉等多种化学物质,并将所生产的豆芽出售给福州某超市,销售金额224260.1元。2013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抓获胡从斌,并当场查获上述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经检验,其中的无根黄豆芽素、无根绿豆芽素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物质6-苄基腺漂呤。

案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胡从斌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胡从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被告人黄眉山销售假药案

被告人黄眉山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在厦门市思明区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批准文号的“Viagra”、“Cialis”等药品。2012年6月28日,公安人员与药监局工作人员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在该店当场抓获黄眉山,并查获准备用于销售的4粒装“Cialis”33盒、8粒装“Cialis”11盒、4粒装“Viagra”1盒。

案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眉山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的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黄眉山认罪态度较好,涉案假药被当场查获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黄眉山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扣押在案假药予以销毁。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被告人周作付销售假药案

2012年12月始,被告人周作付多次低价购进无任何资质证明的司米安米非司酮片(紧急避孕药),并销往莆田市多家性保健品商店及药店。至2013年9月案发,累计销售数量101盒。经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司米安米非司酮片均系假药。

案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周作付明知是假避孕药而予以销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周作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扣的假药予以销毁。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告人舒承虎、林善志非法经营案

2013年1月始,被告人舒承虎、林善志租赁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民房,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点,并雇佣工人从事生猪屠宰、运输、销售等。截至同年6月共计生产、销售金额1454775元,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生猪36头,价值64080元。一审诉讼中,林善志退缴赃款120000元。

案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舒承虎、林善志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林善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舒承虎、林善志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