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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新闻发布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谢开红
(2016年3月14日)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明天就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今天,福建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简要介绍我省法院近年来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情况,公布一批福建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并对消费维权作出提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方面的维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涉及领域不断扩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我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消费领域犯罪行为,制裁消费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营造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一、我省法院近年来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情况
1、依法惩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920件1790人。从审判情况看,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及生效判决人数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涉及种类较多,仅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就具体涉及猪肉、食用油、酒类、保健品等多种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三是共同犯罪比例较高,有的甚至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产、供、销“一条龙”网络;四是案件专业性较强,案件取证和司法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审理难度较大。在案件审理中,我省法院始终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该重判的绝不手软。注重从严把握缓免刑适用,注重加大追缴赃款赃物和财产刑判处力度,切实保持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犯罪的高压态势。省法院不定期走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全省此类案件的侦办和审判动态,对重大案件予以督办,仅2015年就督办制售病死猪肉、在食物中非法添加非食用原料、在药品中非法添加激素类和化学药品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50余件。
2、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消费者权益民事和行政案件。2013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产品责任、商品房销售、旅游、餐饮、网络购物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共计21852件。审结工商、卫生、药品、物价、技术监督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案件326件。从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总体呈上升态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消费者选择司法途径维护权利、解决纠纷的意识显著提高。二是案件类型日益丰富。除传统消费领域纠纷之外,网络购物、旅游服务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反映了消费服务领域和法院审判领域不断扩展。三是消费者特别是农村地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还有待提高。一些消费者不熟悉相关法律,不懂得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四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由于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全省法院切实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优化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审判流程,建立和完善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机制,在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支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并重,合力净化优化消费环境。全省各级法院通过诉讼风险提示、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方式,加强对普通消费者的诉讼指导与释明,并通过依法调查取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措施,为消费者维权减负;对消费者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权利能够及时得到实现;针对消费维权案件通常具有的争议标的额较小、案件事实简单的特点,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使诉讼程序更加便捷。一些法院还积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推行专业化审判,厦门、福州等地法院设立了专门合议庭办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3、加强诉讼调解,不断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处理好依法调解与及时判决的关系,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创新调解方法,妥善化解了一批消费者维权纠纷。为更加有力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省各级法院还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强化消费维权纠纷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诉调衔接机制,促进消费维权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相互配合。如莆田中院在市工商局12315服务台设立5个消费维权岗,诉前化解大量消费维权纠纷,并配合市质检局、工商局、经贸局对上百家无证生产的工场、作坊依法依规重组整改。福州马尾法院与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同成立“消费纠纷调解协调办公室”,共同搭建消费维权互动平台,促进消费维权纠纷及时解决。
4、强化沟通协调,切实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全省各级法院与当地工商部门、消保委建立日常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研究对策。如泰宁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等部门共同建立维权网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假化肥、假农药、假种子等侵害农民消费者权益的犯罪案件。龙岩中院聘请49名专业人员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就该院审理的重大、疑难案件召开判前专家咨询会,就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有针对性地作出维权提示。各地法院还结合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发送司法建议,努力从源头上促进生产管理、市场规范和诚信经营。各地法院立足当地实际和特色,在每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等时间节点,通过举办公众开放日、新闻发布会、法律知识讲座,开展法律咨询、模拟法庭,送法进企业、社区、农村和学校,发布消费者维权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增强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正确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涉及网络购物、食品安全、假冒烟酒、消费安全、虚假广告、霸王条款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下面我结合审判实践和这些典型案例,对正确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进行解释说明。
一是严格依法适用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的赔偿;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坚持依法适用新消法、新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严惩重处制假售假行为,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制假售假者付出沉重代价。
二是准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为切实解决买卖双方商品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的矛盾,新消法对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注重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既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明确消费者的初步举证的义务,及时查明案情,分清是非责任。对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依法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认真落实首负制度,确保消费者获得及时赔偿。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无论谁是责任人,不得推诿,均应依法向消费者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新消法也有类似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四是依法认定“霸王条款”无效,保障消费者各项法定权利。针对经营者制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严格适用新消法的规定,对“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格式条款等方法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一律认定为无效,依法保护消费者行使法定权利。
五是依法审理网络购物纠纷,全力维护网购安全。依法确保消费者网购“后悔权”的行使,维护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正确划分经营者与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发生商品质量数量纠纷,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电商平台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或电商平台与经营者恶意串通,损害消费者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六是对经营者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依法不予支持。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合格商品是其法定义务,消费者只要支付了商品对价,理应买到合格商品,否则就有权依照新消法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各位记者,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诚信,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全省法院将继续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公正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广度与深度,为营造安全、诚信、放心、和谐的消费环境做出应有的努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