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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某森盗伐林木案
二、张某珠、林某美等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蓝某生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陈某华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邱某华滥伐林木案
六、黄某壇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七、易某尾滥伐林木案
八、林某鑫滥伐林木案
一、陈某森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龙岩市新罗区九龙江源国有林场在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樟坑村实施森林抚育择间伐项目。2023年2月底,被告人陈某森受让伐区木材销售权后,为木材运输便利,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其受让的伐区外开路,砍伐道路沿途及周边的松树、杂木并造材至案发。经鉴定,陈某森盗伐国有林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1.2861立方米。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陈某森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与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修复协议,并缴存履约保证金68250元。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森又自愿在一审“补种复绿”进行生态恢复的基础上赔偿因其破坏森林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5902元,并由林业主管部门将该赔偿款专项用于福建碳中和林项目。
【裁判结果】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森违反国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雇请他人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砍伐林木,数量较大,造成林木资源破坏,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陈某森主动缴纳森林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以盗伐林木罪判处陈某森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森对量刑不服而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陈某森定性准确,综合考量陈某森具有主动到案,一审中承诺其愿以“补种复绿”方式修复生态且已缴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二审中更是积极认罪悔罪,又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全部损失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由被告人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全部损失的案件。森林是重要的水库、钱库、粮库和碳库,蕴含着巨大的生态服务价值。一方面,龙岩两级法院在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将恢复性司法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引导被告人在修复受损森林植被的基础上,自愿和量力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实现对受损森林植被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全面修复。另一方面,龙岩两级法院积极协同林业部门畅通林业碳汇司法认购渠道,引导被告人认购碳中和林项目,拓展了林业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渠道,是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刑事审判中探索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生动实践。
二、张某珠、林某美等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珠等六人合伙购买位于泰宁县大龙乡的“张公坵”“横坑”山场。2023年2月,张某珠、游某通、林某美办理了上述两片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的树种为马尾松。2023年2月底,张某珠、何某辉经商议均同意钟某义提出的采伐“张公坵”山场的阔叶树、杉木的意见;张某珠、游某通、林某美经商议均同意邱某财提出的采伐“横坑”山场的阔叶树、杉木的意见。经鉴定,上述两片山场未经审批采伐的阔叶树、杉木立木蓄积分别为121.5881立方米和114.5022立方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珠等按照修复方案营造林木或者缴纳费用由第三方履行;购买林业碳汇用于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泰宁县人民法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运用专业知识向张某珠等阐明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的具体损害,并就生态修复方案和《生态环境司法案件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核算意见书》提供专业技术意见。
【裁判结果】
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珠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非法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张某珠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林某美、何某辉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游某通、邱某财、钟某义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已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及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案件审理过程中,六被告人与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六被告人已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合计2.99万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合计5.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过程中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的首案。森林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人滥伐林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还造成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泰宁县人民法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损害担责原则,不仅判处被告人刑罚,还引导被告人在生态修复的基础上,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本案积极推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将“环境有价,损害赔偿”落到实处,彰显了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全面追责原则,体现了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责任担当。
三、蓝某生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被告人蓝某生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林木面积为32.6980亩,被砍伐林木蓄积量为80.8164立方米,出材量为54.5996立方米,林木价值为19109.86元。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确定的标准核算,蓝某生滥伐林木造成固碳服务功能损失2760元、林木养分固持服务功能损失1774元、空气净化服务功能损失2719元,合计7253元。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蓝某生承担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725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蓝某生主动缴交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7253元,用于漳浦中西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营造。
【裁判结果】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被告人蓝某生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主动缴交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等情节,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蓝某生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承担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7253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无穷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该案系福建创新出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后,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主动适用该机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对于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核算方法的确立,有效破解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鉴定难题,核算方法不仅适用于法院审判阶段,也可以适用于检察起诉、公安侦查、行政执法等阶段,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大幅降低了司法执法成本,也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完成了司法层面上的金山银山和生态层面上的绿水青山的双向实现。
四、陈某华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被告人陈某华购买了位于泰宁县下渠镇红地村红一组山场的林木。2024年9月初,陈某华办理了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的树种为马尾松。为了作业安全并获取更大利润,陈某华告知采伐工人可以采伐影响作业安全的阔叶树和杉木。经鉴定,未经审批采伐的阔叶树、杉木共计411株,立木蓄积量36.9917立方米。泰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华按照修复方案营造林木或者缴纳费用由第三方履行;购买林业碳汇用于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先予执行申请,泰宁县人民法院裁定要求陈某华在判决前合适的种植时间内及时完成复绿补种任务。同时,泰宁县人民法院聘请案发地村委会干部作为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全面督促陈某华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树种非法采伐林木411株,立木蓄积量36.99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陈某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华已在案发山场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并赔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陈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华与泰宁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华已在案发山场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并赔偿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472.4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过程中创新引入“先予执行 监督人制度 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首案。森林生态环境修复需要考虑节气及种植气候等因素,如果未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将导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一步扩大。本案中,泰宁县人民法院创新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被告人在案件判决前合适的种植时间内及时完成复绿补种工作,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同时,制定出台《生态修复监督人制度》,聘请案发地村委会干部为生态修复特邀监督员,以现场监督、定期巡查、按期回访等方式全面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本案的审理,融合了司法审判、监督履行和法治宣传等多重功效,较好地解决生态修复时效滞后、周期性长、责任难以落实的瓶颈问题,对推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全面修复具有示范意义。
五、邱某华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份,被告人邱某华购买了位于高阳乡安浆村020林班05大班040、051(1)小班,土名“钟山凹”的山场。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2月,邱某华在该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未办理下来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山场林木,后邱某华将砍伐下来的杉木和杂木出卖。经鉴定,该山场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45.6469立方米。案件审理过程中,顺昌县人民法院委托顺昌县林业局就本案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进行测算,并对邱某华进行释法析理。后邱某华出具承诺书,自愿在认购顺昌县“一元碳汇”项目中公益性质碳汇7264元进行生态修复的基础上,进一步赔偿其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林木养分固持及涵养水源功能损失共计25210.93元至绿色发展修复补偿金账户用于替代性修复项目库修复项目的使用。
【裁判结果】
顺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邱某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以认购公益碳汇的方式及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进行生态破坏的替代性修复,依法和酌情予以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邱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创新采取认购公益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首案。滥伐林木,不仅造成碳汇损失,还对森林生态系统的林木养分固持、涵养水源等主要服务功能损失造成破坏。被告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不仅通过认购公益碳汇以弥补其造成的碳汇损失,且自愿赔偿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林木养分固持及涵养水源功能损失,并将赔偿款支付至绿色发展修复补偿金账户用于替代性修复项目库修复项目的使用,以达到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的目的,该生态修复治理新路径,为筑牢“大圣祖地,零碳顺昌”的绿色生态屏障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六、黄某壇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被告人黄某壇在未取得采集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到厦门市翔安区大帽山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豆(山橘)24株,并种植在家中用于出售。经鉴定,其中金豆12株,价值合计1905元;山橘12株,价值合计159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聘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对案涉扣押金豆(山橘)提出专业处置意见,即交由专业机构管护,在合适时机将金豆种苗回植原生地,从而实现原生地生态修复。同时,为了实现对原生地生态环境的全面修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引导黄某壇主动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由黄某壇对采挖金豆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失1250元、涵养水源价值537元等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合计2433元进行赔偿,并将该笔款项用于有利于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的公益性措施。
【裁判结果】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明知是非法采挖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豆(山橘)24株,情节严重,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黄某壇主动自首,未造成植物死亡且均被追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自愿缴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用于有利于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的公益性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黄某壇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扣押在案的野生金豆(山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首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案涉野生金豆(山橘)已移为盆栽,如果直接种回原生地,缺少专业管护的情况下植株容易死亡,修复效果不理想。生态技术调查官创造性提出“委培回”一体修复机制,即将涉案金豆(山橘)先交由专业科研机构进行管护,待后续合适时机再回植原生地。同时,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主动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并引导被告人赔偿损失,结合金豆移植对属地生物多样性造成的破坏,探索将赔偿金用于有利于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的公益性措施,助力国家珍稀植物种群分布和繁衍生息。
七、易某尾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9日至9月20日间,被告人易某尾以11万元的价格向案外人戴某和购买位于仙游县某山场的林木桉树,在办理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后,雇佣案外人戴某明等人砍伐,期间将伐区西侧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桉树一并砍伐,并出售给案外人郑某忠木材加工场及绰号为“阿肥公”的人。经鉴定,该山场超审批范围采伐桉树的林木蓄积量为 25.282立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所需的修复费用为 3522.6元。经仙游县林业局规划队测算,因超审批范围采伐桉树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量为40.5778吨。案发后,易某尾于 2023年8月1日向仙游县财政局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3522.6元,并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了林业碳汇41吨计2217.28元。
【裁判结果】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审批范围砍伐林木累计蓄积量达25.2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易某尾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罚金,并购买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确有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易某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易某尾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林业碳汇交易是实现“双碳目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生动实践,其核心是生态效益补偿的市场化实现路径。仙游县人民法院精准贯彻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结合案件中被破坏的森林生态资源情况,通过与林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依据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碳汇损失量测算意见书》,精确量化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系统碳汇功能造成的损失,在责令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的同时,引导其自愿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委托购买林业碳汇用于赔偿森林碳汇损失,充分贯彻生态损害与责任承担相统一、生态修复和碳汇损失赔偿相融合的原则,有力推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施行。
八、林某鑫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份,被告人林某鑫以20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位于平和县山格镇双坑村丘杉山的一片巨尾桉树。2022年3月份,林某鑫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工人对上述巨尾桉树进行采伐并出售。经鉴定,被采伐的林地面积合计32.12亩,其中11.36亩属商品林地,20.76亩属生态林地,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巨尾桉树,立木蓄积量合计92.3578立方米,林木价值合计人民币26045.88元。修复生态损失所需费用合计34817.88元。平和县林业局按照《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测算出林某鑫滥伐林木造成碳汇损失量为120.1185吨。平和县人民法院参照测算结果并按前一个交易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收盘价每吨63.5元计算,碳汇损失合计人民币7627.5元。
本案审理期间,林某鑫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为购买漳州本地合法合规碳汇(购买金额7627.5元),并予以注销,用于弥补因本案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林某鑫还与福建省平和天马国有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协议,委托上述林场在平和县生态修复补植复绿基地进行造林和营林,完成生态补偿。
【裁判结果】
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鑫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工人对林木进行采伐并出售,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林某鑫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漳州市首例由林业局根据《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并以参照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价格方式计算并缴纳购买碳汇损失赔偿金的案件。本案亮点在于,在林业部门技术人员适用《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计算碳汇损失的情况下,平和县人民法院参照测算结果并结合前一日的全国碳汇市场排放额挂牌协议交易收盘价,直接计算被告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金额,并由被告人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代为购买漳州林业碳汇产品,并予以注销,用于弥补因本案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通过法院、林业局联动,主动将市场化价格机制便捷引入林业碳汇赔偿,以司法智慧能动助力林业碳汇价值实现,为绿水青山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