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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在第52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晋江市举行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工作并发布《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
福建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珩,泉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姚丽青,福建高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副庭长袁春怡,福建高院涉台湾地区司法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董琦,泉州中院党组成员李瑞阳,晋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志强,晋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洪志强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蔡金钗,省人大代表杜小琴,省政协委员吴剑芳,台胞代表王再生、张亚轮、张亚宗,部分媒体代表以及省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福建省水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泉州市水利局、泉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应邀参加发布会。
王江凌介绍福建法院审理涉流域及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的主要情况与创新举措,以及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案例简要情况。
我省法院涉流域及海洋生态环境案件的主要情况与创新举措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构建具有福建特色的水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筑牢绿色发展法治屏障。
一是重拳出击,依法守护碧水清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依法审结各类涉水生态环境案件,促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治理。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水生态环境案件435件。从严从重,依法审理污染水环境刑事案件182件。严厉打击污染水体,侵占河道、乱占滥用河道等侵占水域空间,及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并加大对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形成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高压态势。多元解纷,依法审理涉水环境保护民事案件96件。妥善审理涉及岸线取水、排污、工程建设等民事案件,促进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保障人民群众涉水权益。全面审查,依法审理涉水治理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57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维护重点流域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
二是聚焦问题,严惩非法盗采海砂。认真贯彻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击海域非法采砂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参与海砂整治专项行动。牵头制发《关于加强海上刑事执法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纪要》,对海上涉砂刑事犯罪的案件管辖、罪名适用、海砂处置等作出规定。提出解决涉海砂海上行政执法困境的针对性建议意见,撰写《关于完善涉海砂海上行政执法的四点建议》一文,刊载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专报》。2022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海砂类案件79件,涉案201人,追缴违法所得1.28亿余元,有效遏制非法盗采海砂违法犯罪行为。福州中院撰写的《关于打击盗采海砂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得到了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林宝金的批示肯定。
三是先行先试,探索海洋碳汇保护。聚焦海洋碳库资源保护,福建法院先行先试、主动探索,服务保障“海上福建”建设。率先在漳州设立全国首个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研究中心,成立5个蓝碳司法保护示范点,试行蓝碳司法保护案件类型与统计标准,集中管理涉碳案件,得到福建省委副书记罗东川的批示肯定,并入选2022年全省十大法治事件。指导福州连江县法院出台《在刑事案件中开展司法修复海洋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方案》,全国首创在盗采海砂案件中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海洋碳汇2万余吨进行替代性海洋生态修复。推动莆田秀屿区法院牵头制定《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海洋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建立三湾海域生态环境资源赔偿修复司法协作机制。在厦门同安区法院设立全国首个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引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自愿认购“绿碳”“蓝碳”并交付到“厦门市生态司法公益碳账户”,积极推动“碳”修复。
四是多元共治,凝聚绿色保护合力。创新实行“专家助审”模式。全国率先建立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创新性引入技术专家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流程参与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有效破解生态环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监督难等问题。深度运用“府院互动”模式。主动对接河长制的全面推行,设立法院派驻河长办法官工作室,不断提升福建省重点流域治理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截至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在各地河长办设立派驻机构共94个,有力推动福建河长制从“全面覆盖”向“全面见效”转变。广泛实施“跨域协作”模式。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的战略部署,福建高院先后指导厦门、漳州、泉州、龙岩等四个中院及福州、三明、莆田、南平、宁德等五个中院联合搭建九龙江及闽江、敖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平台。
下一步,福建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扣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大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职能,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一是推进涉水案件管辖制度改革。适应流域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区域性的特点,进一步落实流域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并探索推广漳州法院蓝碳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同时,对于集中管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不断创新、改进工作方法,凸显集中管辖的优势成效。二是实施涉水案件精品化审理。加强走访调研、咨询服务、诉前调解、判后跟踪、修复监督,加大对水污染治理、非法采运砂、海洋碳汇交易等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规律总结,促进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保护。做好案例培育和规则提炼,扎实推进涉水生态环境审判精品化工程。三是化环境治理协调联动。水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善于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重点水域水污染防治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的源头治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与水利、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联动互动,推动健全完善水生态环境资源综合治理体系。四是传递绿色低碳生活理念。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组织公开庭审、发布白皮书等方式,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宣传。充分发挥“碳汇基地”“生态司法体验馆”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配合,多渠道传递福建生态环境审判最新亮点,切实提升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