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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建立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民商事纠纷
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闽高法〔2015〕3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各设区市、县(市、区)工商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工商联各直属组织、各省级异地福建商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关于建立联络沟通机制的会议纪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会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就鼓励和支持各级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调解的相关职能和机制,参与民商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提高责任感使命感
1.准确把握建立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行动计划》的决策部署,建立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完善民商事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全力服务保障进一步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2.充分认识建立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的重要意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省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已占我省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级工商联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负有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调解仲裁的职责。人民法院与工商联共同构建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重要举措,将对完善大调解体系,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产生正面引领作用。
3.明确建立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的目标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行业协会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有调解机构、有对接平台、有调解人员、有制度规则、有工作成效”的“五有”目标要求,扎实推进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着力提升商会、行业协会调解的公信力,依法支持、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4.商会、行业协会调解的适用范围。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多方属于商会、行业协会会员,或者案件当事人虽不属于商会或行业协会会员,但该民商事纠纷在当地已经设有相应商会、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的,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委托或邀请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商会、行业协会调解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民商事纠纷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依案件性质不适用调解的民商事案件,依法不予调解。
5.实行诉前委派调解。民商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商会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商会、行业协会可以主动参与民商事纠纷的调解。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未经商会或行业协会调处的民商事案件,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先行通过商会或行业协会调解解决纠纷。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商会、行业协会对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
6.落实诉中委托调解。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商会、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共同协商选择与受案法院不属同一辖区的商会、行业协会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30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顺延调解期间,但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人民法院委托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移交函,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委托调解注意事项,必要时可以附送案件相关材料。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委托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商会或行业协会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回受案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及时审理并作出裁判。
7.适时邀请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的各个阶段,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邀请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参与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矛盾容易激化的民商事案件或者群体性案件,受案法院应主动邀请当地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协助开展调解工作。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行业协会在接到人民法院调解邀请后,应及时指派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
8.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在商会、行业协会发展较为完善、成熟的地区,人民法院可与当地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行业协会共同聘任特邀调解员,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可向当事人提供特邀调解员名册。当事人可通过自愿选择或人民法院、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行业协会推荐、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调解员。
9.规范司法确认程序。经商会或行业协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调解协议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商会或行业协会重新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注重沟通协作,不断拓展各项服务
10.建立多层级联系制度。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每年应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民商事纠纷调解的工作任务,交流民商事纠纷调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沟通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联席会议还可就人民法院工作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重点问题进行研讨。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应确定各自的联络部门、联络员,建立工作对接,落实联席会议的座谈成果。双方日常还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简报等形式加强联系。
11.强化沟通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应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同级工商联通报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法律问题及新颁布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各级工商联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通报非公有制企业可能涉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相关情况,及时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动态。
12.拓展联合服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可以通过联合开展调研、走访等方式,分析研判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非公有制企业涉诉趋势,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共同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方案。各级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法律进企业、司法建议等方式,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13.选任人民陪审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鼓励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工商联及其所属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人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对品德好、威信高、奉献意识强、调解经验丰富、调解成效突出的调解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在选任时应当优先予以考虑。
四、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提升工作实效
14.设立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工商联共同成立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的重大活动和事项。双方各自确定经办部门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工商联可以成立相应的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经办部门和具体人员,确保双方沟通联系顺畅。
15.设置民商事纠纷调解室。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和商会组织、行业协会组织,可以设置民商事纠纷调解工作室。为方便调解工作的开展,调解工作室一般设置在商会、行业协会处。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室,可设置在诉讼服务中心。
16.制订调解制度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工商联要适时联合制定与商会、行业协会调解相适应的调解工作流程管理规范、民商事调解员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还应当根据民商事案件调解的特点和要求,拟订相关的委托调解函、司法确认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样式,以方便司法实践操作。
17.加强教育培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要针对商会、行业协会调解队伍的状况,研究制订培训计划。通过举办业务培训、专题讲座、案例研讨、邀请相关人员到法院旁听庭审等形式,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18.重点示范推广。福建省工商联可根据各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商会、行业协会的规模和成熟度,以及各辖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总结推广泉州市近年来探索建立的商事调解员制度的经验做法,通过确定重点示范区域的方式,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民商事纠纷诉调衔接机制建立。
19.完善调解激励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工商联应当积极争取落实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工作的费用补助。对在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调解人员,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应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进一步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和调解绩效显著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人员,可以通过新闻、网络等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商会、行业协会调解的社会效果。
20.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应当按照“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的要求,着力构建商会、行业协会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化解矛盾纠纷、宣传社会主义法治,强化市场经济主体的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推动市场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推动经济发展。
福建省人民法院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1月24日